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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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几乎年年有考点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客观题也以案例型客观题为主。在复习过程中,本章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章节,对本章考点的充分理解有利于反咀第1章、第8章的内容,也使得第10章、第13章的学习相对轻松,在本章多下一些功夫是值得的。本章近几年教材变化相对较小,2010年教材进行了一些小调整:1.新增了“债务的抵充顺序”。2.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3.对“撤销权”进行了重大调整。4.对“合同的解除程序”进行了调整。2011年教

2、材删除了两处学理性的内容: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本章考点简略导图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成立的时间(实际履行原则)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履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债务的抵充、合同的解除、抵销、提存等)违约责任(承担、免责事由、情势变更原则)基本理论合同的担保定金保证6本章考点精析【考点

3、一】合同法基本理论(★★)(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328)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P329)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

4、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2.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案例1】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乙,由于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书面合同,因此甲乙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成立,如果甲未将质物笔记本电脑移交给乙占有,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只是质权未设立。【案例2】王某和李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借给李某1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由于

5、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尚未成立,即使双方将借贷合意形成书面文件,该合同也未成立,如果王某反悔不予借款并不构成违约,只有当王某实际将款项交付给李某时该借贷合同才正式成立。(三)合同相对性(P329)【解释】合同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合同责任只约束合同当事人,依法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1.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

6、务。主要体现在:(1)主体的相对性①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②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责任的相对性①违约的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

7、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6(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3)有关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例题·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

8、0年)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答案】B【解析】(1)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甲丙之间对交付电脑的问题未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无权要求第三人乙交付电脑,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排除选项CD;(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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