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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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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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2、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等部分社会保险险种行业省级统筹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对未实行统筹的其他险种,必须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对缴费单位缴费的登记、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稽核等具体事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和宣传;市财政部门负

3、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审核,专户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联网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

4、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条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前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

5、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第三章缴费基数和费率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缴费单位按照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缴费单位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月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计征依据×费率。计算缴费单位的计征依据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因职工工资总额核算不全,全部职工未能真实反映或职工年龄结构等因素导致计征依据无法计算的情况下,计征依据的核定办法是:计征依据=月缴费基数×月核定缴费人数。月缴费基数以不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核定缴费人数按照在册人数不低于45%核定。计征依据的核定主体为市地税部门。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行缴费的,由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并凭核定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

7、准,由本人直接向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定期定额征收地方税费的缴费单位,按照缴纳地方税费的额度来确定缴费人数。具体办法由市地税部门结合税收征管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数少于核定缴费人数的,年度内允许缴费单位增补参保人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跨年度不再调整,所征缴的差额部分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数大于核定缴费人数的,应按照实际缴费人数足额缴纳。第十四条缴费单位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实行按月征收,应征数由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并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五

8、条缴费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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