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原則的地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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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法律原則的地位(上)中文摘要法律原則真的存在嗎?如果存在,它的地位到底是什麼?是有效的法律?法律的證立理由?或者是法律推理中模糊不明的適用標準?所有這些爭議構成本文的主要關切重點。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回答以下三個重要爭點:原則是否存在、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以及法律原則是不是法律,藉以釐清法律原則的定位及其目的。首先,在詳細檢視FrederickSchauer否定原則存在的論證之後,筆者除了反駁其論點的可取性外,並進一步主張原則具有規約性、普遍性、以及可證立性的定性特徵。其次,筆者批評LarryAlexander與KenKress的法律原則不存在論,認為其理論一方面無法由法

2、律原則缺乏道德吸引力的規範命題,直接導出法律原則不存在的描述命題,他方面則指出,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有不同的規範吸引力,並非由於法律規則具有較明確的行為指引功能,而是因為法律規則的實證性、正規性、以及形式性的外部特徵,使之成為較佳的公共選擇規範。最後,筆者分別探討兩種積極主張法律原則為有效法規範的理論:柔性法實證主義的承認規則理論與RonaldDinate)及進一步確認(identify)哪些原則是法律原則,哪些則是非法律的(non-legal)或法律以外的(extra-legal)原則?換句話說,我們是否可能找到一套類似可以鑑別法律規則的判準(criterion),來明

3、確辨識法律原則?而如果無所謂法律原則存在,那麼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諸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等重要原則,在司法實務與法學理論中所扮演的角色呢?本文的主旨即在於嘗試探討上述問題,並進一步提出所謂「消極的法律原則理論」(NegativeTheoryofLegalPrinciples)支持以下的論點:法律原則是存在的,它是原則的一種類型,但並非有效的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是法官在司法推理過程中據以適用的法規範證立理由,其目的在於證立與調和法確定性、法保障性、以及法可論爭性的法治價值。壹、法理學上的理論與爭議從1970年代開始,英美法理學界對於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辨識法律原

4、則的問題,早已展開一場精彩而激烈的論戰,而掀起這場論戰的主角,則是1998年甫自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教席退休的美國法理學家RonaldDaryrules)以及二次規則(secondaryrules)。前者是直接課以社會成員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規則,譬如處罰殺人、竊盜、詐欺等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定,以及一般的交通法規,都是要求我們遵循特定行為義務的原初規則。相對的,二次規則乃是賦予公權力機關或私人特定權能(poasterrule)或「系譜測準」(pedigreetest)來加以認定。很顯然的,承認規則乃架構Hart社會規則實證法學的根本支柱,缺少它作為法律有效性(legalv

5、alidity)的判斷標準,既便社會的所有成員皆無條件接受社會規則的拘束,我們也很難清楚劃分哪些規則是具有權威地位的法律規則,哪些則是一般社會規則。此外,Hart並不認同法律形式主義(legalformalism)主張法律規則可以窮盡所有社會爭端,提供一切正確法律答案的看法。他承認法律有時而窮,尤其在法律文義的模糊陰影地帶(penumbralarea),或是缺少可明確適用之法規範的情況下,法官必須行使裁量權(discretionarypoofrules)的論旨。按照Der[4]以及Henningsenv.BloomfieldMotors,Inc.[5]這兩個判決為例,佐

6、證法體系裡不單單只有明顯的(explicit)法律規則,實際上還包括許多隱含的(implicit)法律原則。限於篇幅,筆者在此僅舉Riggs一案的法律論證探討Der為其祖父遺囑的指定繼承人,由於擔心祖父在過世前變更遺囑使之喪失遺產繼承權,因此以毒藥謀殺祖父。案發當時的紐約州遺囑法規僅規定遺囑須以書面為之,經三名以上證人認證即生法律上效力,並無繼承人謀害被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的例外規定。因此,審理本案的法官面臨一個棘手的法律爭點(legalissue):是否應該讓為了繼承遺產而蓄意謀殺被繼承人的殺人兇手繼承遺產?審判理由書裡呈現兩派不同見解。主張Palmer具有合法繼承權的

7、法官認為,依照遺囑法規的字面意義解釋(literalinterpretation),既然找不出任何明文的例外規定可以剝奪被告的遺產繼承權,Palmer依法可繼承祖父的遺產。另一派法官則認為,解釋法律不能拘泥於表面文義,應當探求立法當時立法者的真意。而就本案來說,法官認為立法者在制定遺囑法規的當時,不可能會同意謀殺被繼承人的兇手有權繼承遺產。此外,解釋法律也必須觀照整體法律史的發展背景,從中找尋普通法上普遍的、基本的律則(general,fundamentalmaximsofthemonlaer敗訴,無法繼承遺產[6]。Dless)的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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