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者之婚姻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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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性者之婚姻关系浅析:D923.9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5-316-02  摘要传统的“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特殊婚姻问题不断涌现,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能称之为“婚姻”等。对此,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各国观点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关于已婚者变性的问题,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未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未见表述。但已婚者变性及其变性后对婚姻效力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确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所以,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2、对变性者的变性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婚姻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变性者同性婚姻婚姻关系    目前,有数据显示我国实施了变性手术的约有一千余人。变性人人数的日益增多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由于变性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事实上,当变性成为一个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问题时,尤其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实践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性者。由于变性行为所带来的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及其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的挑战,都是亟待解决的。  一、变性者的结婚问题  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婚姻”主要有以下观点:“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也称为夫妻关系或配偶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即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借以建立并赖以其确定的社会形式。”等。  虽然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婚姻

4、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但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从以上学术观点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关于婚姻的论述、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对婚姻主体要素的要求却是相同的,即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异性结合,只有一男一女的两性结合才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我国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在我国,户籍登

5、记上的性别被认定是自然人法律上的性别,而户籍登记的性别又以自然人出生时的性别登记为依据。变性后,变性人原来户籍登记的性别要进行登记变更,其应当持有医院出具的变性手术证明,并依据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性别变更申请。变性人通过性别变更更改了户籍登记上的性别后,其性别就以更改后的户籍登记为准了。  变性人更改户籍和身份证上的性别后,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可以与异性结婚的。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要其户籍和身份证上的性别登记是一男一女,婚姻登记机关就应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

6、  但是,对于变性者来说,在其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时,也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对方自己为变性人。如果对方明知其为变性人,仍愿意与其结婚,那么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如果变性者向对方隐瞒自己的变性事实,对方在婚后发现与自己结婚的是变性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呢?  应当肯定的是,此种情况不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认定为无效婚姻。因为该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显然

7、,变性者隐瞒变性事实这一行为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使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所以,笔者认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其属于“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情形的一种,准予双方离婚。  但是如果是婚内变性,即已婚者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变性手术,则会由此引起一系列婚姻法律道德方面的问题。  二、变性者的离婚问题  (一)变性者与配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如前所述,在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前提下,不管是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只能是发生在异性之间,婚姻的主体要素都是男女两性。  就已婚变性者与配偶

8、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我国目前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民政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在2002年印发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指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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