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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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制度  摘要离婚妇女在社会中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离婚后的权益,是个重要的课题。虽然法律上已经有了一定的措施,但由于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并没有充分保护妇女婚后权益,因此我们应当建设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关键词离婚权益保护法律救济简介:朱书阳,西北政法大学。:D923.9:A:1009-0592(2013)06-032-02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女性成为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由于女性自身在社会中常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加以足够的关注与保护,切实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当前社会,离婚妇女的贫困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

2、问题。根据夏吟兰教授《关注单亲女性》的报告,44%的离婚女性在离婚之后,物质生活有了明显下降。根据美国学者威兹曼的调查结果,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生活水平提高43%,女性生活水平降低了74%.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我们的相关实体法在逐步走向系统化细腻化,可操作性有了提高,但是仍具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一、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原因(一)离婚女性总体经济地位不高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经济地位总体上不如男性。在低技术含量低工资的低水平服务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比重明显高于男性。在社会地位较高的党政军企领导层中,男性比重明显高于女性,这种现象在几天后要召

3、开的十八大中将得到切身感受。经济地位不高的女性,在离婚后将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困难,迫切需要法律救济保护。(二)女性就业率不高,工作不稳定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因素,社会定位等原因,她们工作以后,要承担着工作和生儿育女照顾家庭的双重任务,加上能承受的劳动强度有限,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率不高。在企业组织中,女性职工升职空间小,内退比率高。在整个社会的劳动力金字塔中,女性大部分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地位。(三)离婚女性重新组成家庭比例不高,重组家庭困难在生活中,发现离婚女性再婚成功率较低,重组家庭存在困难。

4、首先,统计资料表明,在任何年龄段,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而且,女性倾向于与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这使得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找到适合做配偶的男性更加困难。其次,女性在离婚后喜欢争取到子女的监护权,而男性倾向于和没有子女的女性结婚,因此使得离异女性再婚难度加大。(四)离婚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我国的2001婚姻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使得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机制逐步变得系统化人性化,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婚姻法》第40条,规定对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获得补偿;《婚姻法》第42条规定一方因离婚造成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诸如此类,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例如,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生活困难的帮助请求权,离婚损害的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很多离婚女性,离异后经济条件恶化,社会地位降低,不力的离婚救济制度没有感受到法律给妇女权益的照顾。二、对当前的离婚救济制度的分析(一)对经济补偿制度的分析《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设立劳动补偿的目

6、的,就是为了在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对女方的家务劳动赋予价值,在离婚时给与赔偿,从而更好地维护夫妻之间的实质平等。从立法层面上讲,它维护了女方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妇女却缺少有效地经济赔偿制度,无法获得经济赔偿,使得该法条的设立形同虚设。第一,在中国确立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家庭很少,该法条缺少实行的群众基础,没有足够的中国特色。在我们传统文化中,男女双方结婚成为一家人,双方就不能泾渭分明了,夫妻双方是一体的,对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和使用支配权。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的进程中,我们很多显性的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但是在婚姻家庭

7、中我们一直是比较遵循传统的。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很多人不认同,觉得很别扭,是同我们传统文化相背离的。在已经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一般都是有着高学历高收入受过西方教育的,至少在我周边是这样的(夫妻双方都是海归,然后在婚前签订财产分开管理协议)。在这些人群中,女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不多,偶尔从事家务劳动的,从经济层面上说,对劳务价值的经济补偿也没多大兴趣。而最广大的家庭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女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比重很大,从经济层面讲,也比较需要对家务劳动进行经济补偿。而恰恰是最需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享受不到经济补偿。说明家务劳动经济

8、补偿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小,适用的群体不够大,不足以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必需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婚姻夫妻财产关系实质情况,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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