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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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摘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重要规范。离婚女性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在经历了婚姻的痛苦之后,又面临着经济的困境、生存的压力、繁重的家务、育儿的艰辛,就业上的歧视等等诸多困难,生活质量与离婚前相比大大下降。其法定权益得不到充分实现,生活相对贫困化的问题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数正在逐步扩大。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

2、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离婚妇女的贫困化现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妇女妇女权益保护 近年来,中国离婚家庭数应该说是飙升。据民政部门的数据,2000年中国离婚对数是121万对,而到了2010年上升到了196万对,2011年更是达到了近221万对;而到了今年,我国离婚对数达到了267万对。在北京、上海等这些大城市,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随着离婚人数的增多,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如何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成了我们不容

3、忽视的问题。一、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一)财产性权益的侵害首先,由于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男性在家庭财产方面的独特优势地位,一般的房产、存款、权属证书等多登记为丈夫,在诉讼中为男方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导致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由以前的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渐为复杂,发展到今天的房产、股权、债券、期货等。受传统模式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影响,妇女对这些隐性的财产无法确切地掌握,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多以所有权归亲戚朋友为借口,而女方又无确凿的证据,财产权属不清,法院在认定时即使想多为妇女争取权益也无据可循,导致妇女离婚时

4、无财可分,反而还有可能背负相关的债务。再次,作为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妇女在结婚时,随着户口的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村委会收回。妇女离婚时,户口将从夫家迁出,对土地继续耕种将不切合实际,而且当地的村委会也会将其承包经营权收回。(二)损害赔偿权救济的不足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需忍受着丈夫的对其情感的背叛、肉体的折磨、精神的摧残。虽然法律规定了救

5、济手段,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对的无过错几乎没有。本条也只是列举了四种过错,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这四种情形并不能涵盖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不足以教育过错方。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些事实的认定很难,书面证据难以取得,证人多数不愿意出庭作证,种种原因导致婚姻案件审理中对妇女过错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困难。(三)子女探视权的缺失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生活便利、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子女跟谁共同生活。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在经济方面享有很大的优越性,子女一般也多由祖父母加以照顾看管,为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孩子多数

6、都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可谓难于上青天。基于多重原因如再婚,离婚后,男方都不愿意让女方看孩子,探视权形同虚设,即时申请法院执行,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此类案件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难以执行到位。二、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原因(一)离婚女性总体经济地位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经济地位总体上不如男性。在低技术含量低工资的低水平服务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比重明显高于男性。在社会地位较高的党政军企领导层中,男性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经济地位不高的女性,在离婚后将面临较为严峻的经济困难,迫切需要法律救济保护。(二)女性就业率不高,工作不稳定  由于女性

7、自身的生理因素,社会定位等原因,她们工作以后,要承担着工作和生儿育女照顾家庭的双重任务,加上能承受的劳动强度有限,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率不高。在企业组织中,女性职工升职空间小,内退比率高。在整个社会的劳动力金字塔中,女性大部分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地位。(三)离婚女性重新组成家庭比例不高,重组家庭困难  在生活中,发现离婚女性再婚成功率较低,重组家庭存在困难。统计资料表明,在任何年龄段,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而且,女性倾向于与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这使得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找到适合做配偶的男性更加困难。(四)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8、不完善我国的2001婚姻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使得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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