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烟专法〔20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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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台州市烟草专卖局文件台烟专法〔2017〕60号浙江省台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现将《台州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3-台州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

2、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负有法制监督职能处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3、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13-(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责令关闭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局机关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4、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对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送法制处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处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处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第九条-13-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

5、处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处室进行审核后,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进行复核。第十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处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处室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

6、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局机关法制处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13-(二)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三)对超出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7、;(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八)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局机关法制处室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业务处室。第十三条局各业务处室收到法制处室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四条局各业务处室对法制处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处室复核;法制处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第十五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或者其人

8、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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