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烟法〔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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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文件廊烟法〔2013〕110号关于印发《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各县局(营销部)、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现将《廊坊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烟草专卖局2013年11月6日(不公开)-3-廊坊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

2、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行政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体伤害的;4、应当予以处罚(理)却不处罚(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的。5、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不按法定程序、时效履行职责的;6、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及变相私分

3、财物、罚没款的;7、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主办机关不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协调,而是相互推诿、拖延的;8、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3-9、其他渠道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过错行政行为;三、行政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过错,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过错责任人;2、执法人员明知造成行政过错,而不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提出的,执法人员为行政过错责任人。4、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的主要责任

4、人,主张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行政过错责任。四、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行政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2、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3、屡次发生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移交监察机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4、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追究上述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对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调离执法岗位。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1、主动发现行政过错并及时纠正,尚

5、未造成后果的;2、行政过错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3、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的情形。分送:市局(公司)领导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3年11月6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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