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中立性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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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辅助人中立性刍议专家辅助人从科学精神角度来说具有中立性,从职业道德准则上又具有倾向性。过分强调其中立性或者过分强调其倾向性都是有失偏颇的。本文在于肯定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所带来的价值,并通过立法来完善这种中立性,减少社会对其倾向性认识,从而更好地实施这个制度。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中立性倾向性价值  基金项目: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  简介:胡美腾、刘洁、王金姣,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常林,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D926.1:A:1009-0592(2012)05-107-02    专家辅助人的出现,为司

2、法审判带来了一个崭新的理论视角和诉讼平台,但是十年时间过去了,我们发现这个制度的实施与设想相差很大,很多学者对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提出专家辅住人具有偏向性。专家辅助人没有很好地实施,除了有其自身的因素外,比如权利义务无法律明文规定、诉讼地位不明确、无规范的资格认定标准等,还有就是外界的因素,比如法官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社会对其存在倾向性认识等。纵使如此,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还是有其适合生长的土壤。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中立性存在的现实基础  (一)从辅助人的上看  目前,中国已经从事专家辅助人诉讼的大部分都是鉴定人或者医生,他们将此作为兼职,并不是专职工作。在2005

3、年司法改革之前,司法鉴定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若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事业,那么在涉及专家辅助人的案件中,一般都将严格地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行业准则。因为,从职业化的角度来说,鉴定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感,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理应在职业领域内进行,很难想象一个受过正规专业培训的鉴定人,会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而自损职业前途、毁坏自身的声誉,如作为专家辅助人为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专家意见。此外,这些客串专家辅助人的鉴定人或者医生,本身就是中立的代表,有固定的收入,不会通过作专家辅助人而获得经济,可以保证其中立性。  (二)从辅助人的资历来说  专家辅助人作为鉴定人中资历深、能力强、口碑好的

4、一部分,让他们参与案件的质证,并出示专家意见,可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可信度。笔者在对涉及专家辅助人案件的查阅中发现,一般是那些在相关领域有所建树并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出庭质证,让他们戴着"专家辅助人"的光环,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可。比如,德高望重的老法医、业务能力优秀的会计师或者专业精湛的建造师等。他们在出示专家意见之前,首先是想到对科学精神的尊重,然后才是去帮助当事人。  (三)从辅助人的选择性来说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基于两个必要性设立的。一是当事人怀疑证据的准确性而申请;二是法院考查申请的合理性。只有两者同时满足,专家辅助人才有必要出庭质证。因此,专家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聘请,需要从专业

5、的角度进行认真思考。同时,若从鉴定行业中的二、三万鉴定人中挑选专家辅助人,也涉及到专家间的人情问题。很多专家之间都互相认识或者有业务来往。在对待当事人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要么是本着对专业精神的遵从而挑出对方鉴定结论中的瑕疵,要么就是本着个人情感因素而在对方鉴定意见中不痛不痒之处不做说明,但很难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专家意见。这一方面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又在同行面前失去了信誉,可谓是弊远大于利。  二、专家辅助人中立性的确立所具有的意义  (一)使鉴定人出庭常态化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少的情形,若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不断完善,明确其中立性地位,那么就将督促鉴定人

6、出庭,从而规范证据的属性。我国法律应健全:若专家辅助人出庭,那么鉴定人必须出庭。双方都具有中立性的特性,可以在立法层面保证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那么其所出示的鉴定意见法庭可以不予采纳。此制度如果能够得到法律的规范,那么可以使鉴定人出庭发生变革,鉴定人出庭将走上常态化。  (二)保证当事人的服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质证,是疏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的桥梁。作为在某一科学领域的"门外汉",法官和当事人一样,对涉及专业性问题,通常难以把握鉴定意见的准确与否。若通过专家辅助人的答疑解惑,不仅法官能够做出科学公正的判决,而且当事

7、人也将认同法院的判决,增强了服判率。即使专家作出的意见于己不利,当事人心里也将认可鉴定意见。  (三)监督制约原鉴定  首先,监督鉴定意见。针对我国社会鉴定机构之多、垃圾鉴定之多的情形,如果有专家辅助人的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利用自己高超的专业技能,对虚假的或者是带有倾向性的鉴定结论进行修正,那么这股不正之风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美国的医学会有"同行评议(peerreview)"的做法,医生如果不能对专家辅助人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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