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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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以下简称“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工作。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

2、“宁波舟山VTS”)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宁波舟山VTS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10(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第五条在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一)1#管理分区内,08频道;(二)2#管理分区内,28频道;(三)3#管理分区内,14频道;(四)4#管理分区内,71频道;(五

3、)5#管理分区内,13频道;(六)6#管理分区内,06频道;(七)7#管理分区内,11频道。第六条驶入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第七条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具体位置。第八条驶离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从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离泊的船舶应提前报告船名和离泊计划;因故未能按时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10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计划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1号警戒区、7号警戒区前15分钟分别通过VHF14、28频道报告船舶动态。

4、第九条计划通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应根据预计通过桥梁时间提前30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载重吨。第十条船舶与宁波舟山VTS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禁止船舶使用VHF06、08、11、13、14、28、71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宁波舟山VTS将通过VHF26频道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第十一条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VTS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VTS报告并说明原因及拟对被引船舶作出的安排。第十二条驶入、驶出、穿越通航分道以及穿越双向

5、航路的船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第十三条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以及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并服从宁波舟山VTS的指令;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报告结束时间和本船位置。10第十四条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及时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

6、、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六条在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宁波舟山VTS的交通组织指令和交通监督管理。配备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准确。第十七条通过虾峙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并沿深水航槽北侧驶入航道;通过虾峙门航道的出口船,应沿深水航槽南侧行驶至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10通过条帚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的北侧进港(使用条帚门支线航路的超大型船舶除外);通过条帚门航道的出口船,可在5#警戒区以东水域转向南下或沿着推荐航线南

7、侧驶过虾峙门大型灯浮后转向。第十八条宁波舟山VTS在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设置交通组织区域,除虾峙门南锚地外,禁止船舶在交通组织区域内锚泊。第十九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双向航路航行时禁止追越。2万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避免在下栏山灯桩、黄礁头灯桩各前后500米航段与他船交会。第二十条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从虾峙门航道东口、条帚门航道东口及双屿门航道南口进入;禁止所有船舶驶入金塘大桥桥区航道和西堠门大桥桥区航道。能见度下降到500米至1000米时,确需从东口驶入虾峙门航道的船舶,按照《宁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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