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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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登记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责任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主管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三、条件和标准(一)范围:1.收养市区范围内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2.收

2、养市区范围内的继子女;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全市范围内的子女。(二)条件和标准: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52(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上述(一)款中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四、所需材料(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3、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52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

4、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正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三)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2(四)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

5、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五)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六)澳门居民中的

6、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52(七)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五、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7、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管辖权限,不属于社会事务科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B)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由承办人(A、B)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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