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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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制度完善[收养制度完善]近日,微信、微博突然被“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帖子刷屏,收养制度完善。相关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甚至大V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在涉事网站致歉后,“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讨论似乎平息,但由这一网帖引发的反思刚刚开始。究其源头,网友们关注的都是如何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事实上,我国在打击拐卖人口方面的确存在很多薄弱的基础环节。在立法层面,对收买人口一方的刑事处罚过轻,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个资源整合、信息

2、发布的立体体系。更应反思的是制度层面,由于现行儿童收养的制度限制把一大部分需求宣布为非法,全国不孕不育患者与失独家庭求子无门,“代孕”黑市和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繁荣。这恰恰给了人贩子牟利的机会,必然催生更多的拐骗儿童事件。具体而言,我国收养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限制过多。我国《收养法》的大量规定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等做出的,却并未随着我国逐步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和户籍制度改革及时做出修改。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且无子女。这些规定导致1

3、8岁以下14周岁以上的孤儿不能被收养,有子女的人无权领养,而收养年龄定于35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偏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没有血缘关系的规定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民俗。第二,合法收养的途径单一。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是手续相对便捷、相对有保障的合法渠道,但在中国几乎成为了唯一的收养途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作为收养被遗弃儿童的官方机构,本来就是民政部门主管和经营的,实际的结果就是,若不通过儿童福利院或至少向其缴纳所谓的“慈善捐赠”,“合法收养”的证件很难办成。第三,收养程序缺乏有效监管。我国目前的收养审

4、查和批准事项都是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一手操办,收养过程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如收养儿童是否被-虐-待等没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定。第四,收养审查制度不完善。目前民政部门对收养的审查往往只限于审查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备,书面材料是否齐全,依赖各种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做出审查结论,但缺乏对收养申请人各方面情况的深入调查,管理制度《收养制度完善》(..)。收养动机等精神层面的情况,收养合意是否真实,收养家庭是否真正有利于孩子成长等都不得而知。在此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收养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从

5、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地下市场,推动我国收养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放宽收养条件的限制。呼吁允许有子女的家庭收养孤儿并取消对血缘关系的限制。建议把十四周岁以上的儿童,特别是在大规模自然灾害中产生的心理受创又无经济来源的儿童,以及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困境儿童,如服刑人员的子女这些特殊群体纳入允许被收养的范围。当然,放开门槛并不代表降低标准,应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加入被收养后的儿童权益保障内容,对于因收养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二是全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收养审查考核制度。鉴于我国目前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而收养调查程序又需要

6、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若仅凭政府投入显然会大大增强政府财政负担。因此建议改变由民政机关或者儿童福利院“一条龙”评估审查的模式,在家庭进行收养之前,引入社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家庭的收入情况、受教育状况以及身体、精神、情感能力等进行收养评估,试行对困境儿童助养、寄养及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行为。社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被收养人的发展状况和受教育情况进行监督追踪评估,并形成程序合法的评估报告。此外,第三方机构还有个重要功能是对“社会各类困境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和其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如果发现其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后,可以通过

7、法律程序改变监护人、进入社会救助程序,联系各相关机构进行求助,防止悲剧发生。三是在监管的原则下鼓励民间自由收养。在时下的几乎全世界和传统中国,都是明确或隐含地承认儿童收养的自由合约制度的。在传统中国,收养和过继都是自由的。应让收养儿童的供应和需求合法化,要容许供方和需方直接谈判或另找别的中介谈。政府要尽可能简化手续,不批准,只备案,这样就可能建立供需双方及收养儿童的信息,并对整个收养过程建立必要和有效的监管。四、加强对福利机构的监管。福利机构自身应制定完善的送养制度和标准,明确对收养人的考量因素,在送养过程中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对福利院工作人员进行专业

8、化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可以借鉴公办学校的管理经验,对于福利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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