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

ID:22297480

大小:5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28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_第1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_第2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_第3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_第4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XX年第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5号《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己经XX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O◦六年七月十二日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

2、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第二章申请与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

3、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二)该集

4、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第六条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

5、性研究报告;(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6、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

7、,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

8、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和“驻中国总代表处”。第十一条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