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信之有”是否应改成“何信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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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不信之有”是否应改成“何信之有”韩集《送陈秀才彤序》篇“何信之有”句原作“何不信之有”,南宋人谢克家始以丹笔圈删“不”字,没有引起大的响应,后经朱熹《昌黎先生集考异》鼓吹,遂成定论,相沿至今。那么,这一结论是否正确呢?我将参照章培恒师多次指导的意见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看法。先将全文引在下面:读书以为学,缵言以为文,非夸多而斗靡也,盖学所以为道,文所以为理耳。苟行事得其宜,出言适其要,虽不吾面,吾将信其富于文学也。颖(颍)川陈彤,始吾见于杨湖南门下,颀然其长,薰然其和,吾目其貌,耳其言,因以得其为人。及其久也,果若不可及。夫湖南之于人,不轻以事接;争名者之于艺,

2、不可以虚屈。吾见湖南之礼有加,而同进之士交誉也,又以信吾信之不失也。如是而又问焉以质其学,策焉以考其文,则何不信之有?故吾不征于陈,而陈亦不出于我,此其非古人所谓“可为智者道,难为俗人言”者类邪?凡吾从事于斯也久,未见举进士有如陈生而不如志者,于其行,姑以是赠之。《考异》卷六“则何信之有”条有注,对删“不”的依据作了交待:诸本何下有“不”字,方本亦然。旧读此序,尝怪“则何不信之有”以下文意断绝,不相承应,每窃疑之。后见谢氏手校真本,卷首用“建炎奉使之印”,末有题字云:用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雠正,乃删去此一“不”字。初亦未晓其意,徐而读之,方觉此字之为碍。去之,而

3、后一篇之血脉始复通贯,因得释去旧疑。尝谓此于韩集最为有功。但诸本既皆不及,方据谢本为多,而亦独遗此字,岂亦不尝见其真本耶?尝以告之,又不见信,故今特删“不”字而复详著其说云。朱氏“特删‘不’字”的版本依据是:用“欧公定本”雠正的“谢氏手校真本”,逻辑依据是:由于“此字之为碍”,以致“一篇之血脉”不能“通贯”。下面我们就来考察这两个依据能否成立。第一,用“欧公定本”雠正的“谢氏手校真本”是否可以作为删“不”的依据。“谢氏手校真本”今天已不能见到,而对于此本的原貌及谢氏删“不”的细节,《朱文公文集》卷八三《跋方季申所校韩文》作了交待:季申所谓谢本,则绍兴甲戌、乙亥

4、之间,予官温陵,谢公弟如晦之子景英,为舶司属官,尝与其几间见之。盖用天台印本剪裂粘缀,依陈后山本,别为次序。而卷首款以建炎奉使之印。因读其《送陈秀才序》一篇,“则何不信之有”句内辄用丹笔圈去“不”字。初甚骇之,再加寻绎,乃知必去此字,然后一篇首尾始复贯通。盖传习之误久矣。读者虽亦微觉其硋,而未暇深究也。常窃识之,以验他本,皆不其然。此本虽精,益复不见。岂季申读时,便文纵口,尚不免小有遗脱。将所见者非其真本,先传校者已失此字也耶?绍熙壬子孟夏病中,偶记其后。由此可知:1.宋高宗绍兴甲戌(1154)和乙亥(1155)之间,朱氏曾在谢克家侄景英处看到过这个“谢氏手校

5、真本”,将近四十年后(写此文的宋光宗绍熙壬子为1192年,上距读谢本的1154年已三十九年)想起此事仍历历在目。2.谢克家根据“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用丹笔圈去“不”字以示当删,并题字卷末,对圈删“不”字的版本依据作了简短交待。成书于此后的方崧卿《韩集举正》曾多处参考谢本而不采此说(方氏自跋署曰“淳熙己酉”,即1189年,比朱熹见到谢本的1154年晚三十六年);朱氏对谢氏圈删“不”字也是“初甚骇之”,后经反复琢磨,才接受了谢氏的意见。3.朱氏留心检看了当时的其他韩集版本,结果发现“皆不其然”,也即都有这一“不”字,因而甚感不安,遂在《考异》中郑重删去此字并“详著

6、”其由来,并认为“此于韩集最为有功”。《考异》“则何信之有”条注“末有题字”的“末”字,既与前句“卷首”对举,自然指“卷末”而非本文的“文末”。可见,用“欧本”雠正的是本卷,未必就具体涉及到了“不”字的有无。如果谢氏的“卷末题字”虽在卷末,却也明确指出是根据欧本才删去“不”字的话,朱氏就不会在五年前所写的《跋方季申所校韩文》(本跋写于1192年,比《考异》刊刻的1197年早五年)中怀疑方氏可能因为看到的不是真本而是传校时没有删“不”的传录本才“未改此字”的了。因为,假如确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注,则即使传录本未圈此字,方氏也会根据这个注而知道此字当删的。这就说明,“

7、欧本”并没有说“不”字当删,实不足以作为删“不”的依据。而《考异》用“末有题字,云用陈无己所传欧公定本雠正,乃删去此一‘不’字”这样一个表达直接因果关系的句式,很容易使人们产生欧公定本明确表白过“不”字当删因而堪作依据的误解。朱氏《考异》是针对方崧卿《韩集举正》“因其书更为校定”(《考异》前言)而成的。就删“不”而言,《考异》依据的是所谓“欧公定本”,而《举正》的版本依据在该书卷一方氏自序中有交待:“仆尝得祥符中所刊杭本四十卷,其时犹未有外集,今诸集之所谓旧本者,此也。既而得蜀人苏溥所校刘柳欧尹四家本,此本嘉中尝刊于蜀,故传于世。继又得李左丞汉老、谢参政任伯

8、所校秘阁本。”祥符年为1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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