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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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飞速发展,特别是在办学形式上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私立学校也在中断30年后以民办教育的形式得以重新恢复发展起来,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其中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问题是一个比其他问题更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以统带民办教育的全局并制约着其他问题的解决,如果这个问题不梳理清楚,其他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当前中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导致升学竞争激烈,择校现象严重。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缓解巨大的

2、教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投入之间的矛盾,但是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市场并不是无限的,这就要求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效率,让民间资本和民办学校发挥更大的作用。多年来,我国学校多由政府举办,学校产权问题并未引起过多的重视,而举办民间教育,利用的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因此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检点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使得举办者使用、支配学校收入,甚至挪用学校财产进行经营性活动都没有相应约束,再如由于举办者的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直接影响一些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对在举办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靠办

3、学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无论是继续融资发展,还是原有举办者因年龄等各种原因退出学校的管理活动,都将直接面临着如何界定学校现有财产的产权归属等问题,民办学校也难以真正建立具有稳定框架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所述。这都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不明晰的结果,都是法律与制度不完善的结果。二、产权、法人财产权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内涵辨析(一)产权的内涵“产权”是一个含义极不确定的概念。《牛津法律大词典》将“产权”定义为存在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财产相关权利”。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产权的解释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

4、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经济学届对“产权”一词有更广义的理解,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约束,它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一系列权利。学者魏杰将“产权”界定为“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利有多种形式,如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未使用“产权”概念,而是直接使用“财产所有权”,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法人财产权

5、的内涵所谓“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具有的对实物财产的实际支配权”。法人财产权的提出,缘于国有企业的“两权(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改革,即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把它交给企业占有和使用,企业对国家赋予的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经营权,但企业并不实际享有其所有权。这种经营权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对其实际控制的财产具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为了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作为法人的独立性,《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需要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这就明确了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6、法人财产权。按照《公司法》精神,股东在投资行为完成后,所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其主要权利体现在选择管理者(主要是董事会成员)、参与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和享有收益分配权(剩余索取权)等三方面,而不能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股东“一旦入股,终身入股”(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并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只是明确《民法通则》所赋予法人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人之所以存在的条件。只有具备了独立的财产,法人才能真正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在计划经济时期,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学校的财产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形成

7、,学校财产权为国家所有,学校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人组织,因为它没有真正独立意义的法人财产,也就没有独立意义的法人财产权。经济学届、教育学届和法学界在思考学校产权这个理论问题时,都不敢对学校为国家所有这个结论产生任何怀疑。随着我国这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民办学校迅速发展,民办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本来源于举办者的投资,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因而,不能再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产权理论约束民办学校的发展。2002年11月28日通过《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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