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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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一篇: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

2、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

3、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证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

4、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

5、)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

6、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第二篇:办(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项目审批都江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项目审批一、事项名称:办(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7、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9号部长令);《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要求)无五、申请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政策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六、申请表格附后七、行政审批程序:(一)办证程序:凡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临时《流动人口

8、婚育证明》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人员)、和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都江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或乡镇办事处办理。(二)验证程序:1、对于在户籍地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流动人口,要认真进行婚育证明的项目检查,并加盖《计划生育验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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