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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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

2、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

3、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7(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挽回

4、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三)多次违纪,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六)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二)该学年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取消荣誉称号;(三)取消公派留学、交换学习、保送研究生等资格。第

5、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7(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六)非法书写张贴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或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极端宗教思想、与境外宗教组织勾结或聚众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在校园传播封建迷信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

7、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节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一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

8、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持械或者多次殴打、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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