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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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8月12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

2、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11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园区学生工作站)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

3、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

4、)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11第十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5、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6、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11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六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八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十九条窃取、偷窥、

7、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二十条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盗窃

8、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11第二十三条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故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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