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府办函〔20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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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牛府办函〔2016〕61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推进办,区属各国有公司: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金牛区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8—金牛区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特困人员范围

2、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特困人员审批(一)申请。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残疾证、劳动部门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老年人身份证为依据;4.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个人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5.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8—

3、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证明材料包括未婚或离异婚姻状况证明、死亡或失踪证明材料;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证明材料以身份证和残疾证为依据;6.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因智力或精神残疾、身体其他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民主评议,经所在社区公

4、示后,符合特困人员申报条件的,填写《成都市金牛区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1),再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三)审批。经区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四)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特困人员资格:1.新获得生活来源的;2.获得劳动能力的;3.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5.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成年的。—8—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特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

5、特困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特困人员中的孤儿按相关认定程序进行认定。三、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按照属地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一)集中供养。对愿意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程序报送市级公办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对已批准入住福利院的特困人员,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入住福利院通知书》要求,及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因历史原因由各街道办事处、

6、社区送各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仍由送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监护,供养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二)分散供养。1.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08号),在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上上浮10%。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人员,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金牛府办发〔2012〕29号)申请临时救助。2.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集中照料服务;自理特困人员—8—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社区日间照

7、料中心开展上门服务或集中照料服务。照料费用由区财政承担。3.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报销的费用外,个人负担自费药部分及陪护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报销。自费药使用须按照医嘱,经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审查同意;住院陪护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托专业机构提供。4.丧葬服务。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办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补贴原则上按照经济困难人员殡葬优惠政策办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孤儿生活保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79号)

8、及相关文件执行。四、资金管理(一)资金管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专款专用,纳入区财政预算。(二)资金报销。1.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生活照料、疾病治疗、殡葬服务有政策规定的按其相关程序办理。2.生活照料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月统计核实,按季度汇总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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