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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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及《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参照执行。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鞍山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辽宁

2、科技大学出差审批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减少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13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的差旅费,出差审批单及报销单据按如下程序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校直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出国审批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规定执行;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报销单据按如下程序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结合《辽宁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报销程序。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应严格定时间、定任务、定地点、定路线、定费用,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上述事项。第七条不同职务等级的领导干部及出差人员共同出差,应分别按各自的等级标准报销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第八条校直单位负责人、教师及其他人员等随同校领导共同出差,差旅费一般应由随同人员所在部门的经费(差旅费、业务费、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鞍山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4、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领导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不需审批)凭据报销由教育事业费列支差旅费的交通工具等级13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差旅费的交通工具等级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高职称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

5、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不需审批)凭据报销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其他人员出差如乘坐飞机,机票金额小于等于动车二等座金额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不需校领导审批,机票金额大于动车二等座金额或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购买机票应按财政厅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

6、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六条1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住宿费标准见附件3),如返程的交通工具在15:00后出发,可报销当日半天宿费。第十七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

7、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填写《无住宿费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第五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执行。第二十条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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