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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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08-20                       巴政办发〔2007〕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经充分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国家有新的规范、规定后再及时调整。                            

2、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巴彦淖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   

3、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   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五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㈠城市居住建设用地的居住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不超过表一的规定。住宅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表一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万m2/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区低层居住用地30350.

4、71.0多层居住用地28301.61.7高层居住用地20253.03.5注:⒈表中改建区是指政府批准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的区域。⒉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㈢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表二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占地面积或地上建筑面积的20%。容积率奖励指标表二核定容积率Y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Y≤10.81<Y≤21.0>21

5、.5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第三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及标准   ㈠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㈡日照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必须满足

6、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可酌情降低,宜采用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降低的情况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均须符合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㈢凡新建建筑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降低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标准的不予批建(建设方与相邻住宅业主签定同意建设协议书的项目除外)。㈣对新建的高层建筑和比较复杂的多层住宅建筑,对相邻居住建筑产生遮挡时,在建设项目申办时,开发建设方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

7、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控制   ㈠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布置时,应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表三的规定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表三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20°(含)20°以上~60°(含)60°以上建筑间距系数1.81.61

8、.7   ⒉遮挡建筑为塔式建筑   ⑴单栋塔式建筑在其东西两侧叁倍(含)长度的范围内无其它遮挡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正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最小值控制:   以六层板式建筑标准建筑间距系数1.8计算后的建筑间距为基数,单栋塔式建筑每增高一层,其平面建筑间距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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