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ID:22479668

大小:125.00 KB

页数:79页

时间:2018-10-29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_第1页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_第2页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_第3页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_第4页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2014年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

2、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姜伟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陈光中、于增尊、卞建林: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学家》2014年第1期【摘要】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冤案是最大的

3、司法不公。冤案难以避免,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加严防。为此,必须杜绝刑讯逼供,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处理三机关关系,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关键词】冤案,刑讯逼供,辩护权,准确认定事实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实现公正。冤案就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最近在媒体上曝光的若干冤案,如浙江省张氏叔侄冤案、萧山冤案,引起了社会关注,也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关注。防止冤案是当前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司法人权的标志性要求。本文就冤案若干问题略抒己见。  一、如何对待冤案的发生  

4、(一)冤案的界定问题  对冤案的界定存在不同标准。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赔偿角度来定义冤案,比如新西兰法律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在这个国家发生的下列情况将作为冤案而得到赔偿:遭逮捕、羁押却未受指控而释放……”。[1]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S·利布曼(JamesS.Liebman)教授就全美1973年1月1日至1995年10月2日这23年间死刑的适用情况开展研究,在其研究报告中,死刑错判的认定标准是,死刑判决因为错误被推翻并经重新审理之后改判轻罪或无罪的案件。[2]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一人

5、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3]根据联合国的上述规定,结合中国实际,我们认为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即“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4]因为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从立案、侦查到起诉,从起诉到审判,后面的环节总是在审查、纠正前面的环节,程序尚未结束,就不能说是冤案。因此通常所说的错捕、错诉乃至一审的错判均非严格意义上的冤案。只有如

6、佘祥林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以及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才是已生效裁判认定其为有罪而后平反的典型冤案。  司法实务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有的案件程序进行得过于缓慢,甚至是在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将案件先挂起来,尽管最后可能宣告被告人无罪,但作出判决的时间却非常之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组织的“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了大量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案件,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如河北杨志杰涉嫌爆炸罪一案,被超期羁押7年后才被起诉,进入审判程序后又被关押了5年之久,最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

7、诉决定。[5]河南李怀亮案也是被关押了近12年才宣告其无罪。此类案件,即便被告人最终未被法院定罪,但长达十几年的关押已经与有期徒刑的执行类似,公众对他的社会评价也是负面的,他们是“无罪而受过”,因此这种案件不叫冤案也近似冤案。  (二)冤案多错在事实认定上  司法实践证明,冤案多错在事实认定上。所谓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是指已生效裁判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一致或完全背离。或者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但判决认定发生了,如佘祥林案;或者是犯罪事实客观上发生了,但行为主体不是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如杜培武案。  在中外的认识理论中,论

8、者对“事实”大多持客观存在说,认为事实是“事情的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但也有一些学者不承认事实包括案件事实(案件本原事实)的客观存在,认为事实总是与人的主观认识相联系的,其典型表述如:“事实是认识主体—人所获得的一种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