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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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BA103-16&18&T5/01号片区[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103-16&18&T5/01(草案)日期:2006-09-30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六年八月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深圳市宝安BA103-16&18&T5/01号片区[西乡中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本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⑴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⑵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

2、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文  本 1.总则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宝安大道、新安六路、海滨大道和碧海湾公园东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824.14公顷。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宝安中心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

3、和其它专项规划。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高标准原则;交通走廊引导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1.5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6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1.7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

4、技术规定。1.8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9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1.10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1.11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总目标是:完善居住配套与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宝安区西南部全

5、新的、整体的、环境优美的、配套设施完善的现代化海滨城区。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与宝安中心区共同构成宝安中心组团的综合服务区,重点发展居住与综合服务功能,并保留一定的生态功能用地。 3.土地利用性质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商业性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工业用地(M)、特殊用地(D)等八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

6、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为强制性内容,不具备相容性,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5 图则对所有地块

7、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3.6 图则中现有工业用地的改造,可兼容商业、政府社团和居住等综合功能。3.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3.8 图则中1-09-2、9-05-3地块为轨道交通枢纽站用地,可在满足枢纽站用地规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周边用地综合考虑,适当安排商业服务功能。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4.1 图则地区的建设

8、规模总量为92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1)   对图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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