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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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1019:15:21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

3、询功能模块。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第七条 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 系统参与者接

4、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电子商

5、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

6、 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7、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

8、面申请。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金融机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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