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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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

2、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

3、票据。15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只有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才能交付

4、收款人。第十二条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或驳回处理。第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第十四条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十五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票款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

5、算方式清算资金。再贴现必须选择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第十七条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15,采用线下清算,通过行内系统支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第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第十九条收款人、被背书人必须与我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收、贴现等业务。第二十条我行目前只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撤销原

6、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开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结算账户。第二十二条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二十三条我行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真实有效。第二十四条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签

7、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15本办法所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办法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进行操作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

8、期。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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