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司资本制的转型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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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公司资本制的转型及挑战-->引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于欧陆,虽然具体规定未必相同,但基本精神却一脉相承。发生在欧盟的讨论对我国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观察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可发现其发展趋势是不断的放宽限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采用最严格的实收注册资本制度。2005年除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外还允许分期缴纳,2013年更废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其实,国内早有诸多专家学者针对我国公司资本制进行深刻的分析与检讨。近年来美国、欧洲学者对法定资本制的批判,已不是单纯针对某一具体规定进fiS而是全面检讨,甚至有主张

2、完全废除该制度。值得深思的是,法定资本制施行已久,如果其无益于债权人保护,为何被保留至今并且为相当多的国家所接受?如果行之有效,为何现在又遭到如此猛烈的批判?这些都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第一章法定资本制的意义与功能第一节法定资本制的意义概括而言,德国学说中的“确定资本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应由章程设定一定的资本额,股东应当真实缴纳,以避免股份灌水(KapitalverwSsserang)的情形出现,这就是所谓的真实出资原则;其次,为使公司资产至少保有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必须防止公司恣意将资本退还给股东,因此须对盈余分

3、配加以严格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就公司法上的具体法律规范而言,与真实出资原则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禁止折价发行与实物出资的问题,目的是使股东的实际出资至少须相当于形式资本;与资本维持原则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禁止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以及盈余分配的原则,目的是防止公司将出资退还给股东。简而言之,确定资本制是通过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流入与防止资本不当外流两种方式,使得公司具体的资产与抽象的资本额产生一定的联系,使外部人能够通过形式的资本额预测公司现有财产的多寡,进而影响外部人做出是否与公司交易的决策。第二节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在公司无清偿能力(

4、zahlungsunfShig,insolvent)时或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公司董事会有申请破产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提供的公司自有资本可用于抵充亏损,防止因资不抵债而必须宣告破产的情形发生。这两项功能似乎并无差异,无论公司资本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或亏损的缓冲,都有赖于真实出资与资本维持原则,否则将无法发挥作用,但是,公司资本的这两项功能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在公司设立时或增资时能够事先准确预测将来所需的资本数额,而这几乎无法完成。尤其是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只能防止公司违法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并不能预防公司财产因营业亏损而耗尽。德国学者HansW

5、iirdinger有一形象的说明,“水琐并不能防止不下雨”,资本维持原则并无法防止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因此,资本额为500万元的公司,仅说明其曾经有过500万元,而不是目前仍拥有5.00万元。由此可见,上述的资本功能根本无法达成,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担保绝非公司的形式资本,而是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所谓的实质资本。第二章法定资本制在欧洲遇到的挑战与学者的反思..........8第一节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的意义、适用范围.........8第三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与反思......19第一节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19第二节

6、法定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19结论........28第三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与反思第一节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验资报告虽然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否认真实出资这一要求,只是改变了实现真实出资的方式。本文认为,取消验资报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按照股东有限责任这一理念,公司股东须在其认缴或者认购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注册资本没有缴纳到位或者缴纳后又抽逃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公司股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注册资本是否实际缴纳是投资者出资缴纳的履行与责任是否落实的问题。事实上,如果资金缴纳不到位或者出现抽逃资本的情形,登记机关是

7、无法监管的。虚假出资虽然可能发生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却是基于市场监管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无助于虚假资本的真实缴纳。有效的方法是,相关权利人有权向虚假出资者主张其权利。例如债权人在投资者承诺的范围内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公司在其认缴或者认购的范围内可以主张补缴责任,其他投资者可以柱状违约责任。第二节法定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法定资本制的假设是:公司确定的资本具有告知现有及潜在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实际上现有资本且该资本不得任意向股东分配的功能。这一假设是错误的。在现实世界中,现实的及潜在的债权人对于公司现有的法定资本漠不关心。因为当公

8、司设立并开始运营后,其便开始运用其资本去购买性质上会折价的资产,公司也可能因为正常的经营行为而遭受损失。由此可见,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或资本总额对债权人毫无意义。公司债权人唯一的办法是详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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