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租赁权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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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租赁权的诉讼程序一、执行标的物上负担租赁权的处理及其难点  执行标的物上是否负担租赁权会对标的物的变价程序、成交价格等产生影响,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对之进行处理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及其进程。  (一)执行标的物上负担租赁权的处理原则  浅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租赁权的诉讼程序一、执行标的物上负担租赁权的处理及其难点  执行标的物上是否负担租赁权会对标的物的变价程序、成交价格等产生影响,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对之进行处理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及其进程。  (一)执行标的物上负

2、担租赁权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据此,关于执行标的物上租赁权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原则上采承受主义。所谓承受主义,指执行标的物上有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或用益物权等负担时,其权利不因拍卖而消灭,应由拍定人承受而言。执行标的物上的租赁权由买受人承受是

3、《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究其原因,一则是因为执行程序中的变价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买卖,二则是因为设置租赁权的目的是为了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负担租赁权进行变价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第二,例外情形下采涂销主义。所谓涂销主义,亦称负担消灭主义,乃指执行标的物上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或用益物权等权利,因拍卖而消灭,拍定人取得该标的物无任何负担而言。执行标的物上的租赁权不由买受人承受需要区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租赁权在设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后设立的租赁权

4、不应对在先成立的优先受偿债权构成妨害,当且仅当在后设立的租赁权对在先成立的优先受偿债权实现有影响的,才需要将在后设立的租赁权除去后进行变价,非此即应负担租赁权进行变价。  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路径  执行标的物上负担租赁权,因承租人的参与和主张权利,使得原本只发生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申请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公平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可供选择的路径  承租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5、无非有两种定位:其一是利害关系人,其二是案外人。对于前者,当执行法院未负担租赁权拍卖执行标的物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执行法院的执行方式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异议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承租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后者,当执行法院未负担租赁权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时,承租人可以作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主张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的合法租赁权并据之阻止执行法院不负担租赁权进行拍卖。虽然从法条文义上来看,这两种

6、权利救济途径似乎都有适用的余地,但深究起来又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第一,就执行行为异议而言,其性质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一般而言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争议,而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然而就承租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租赁权而言,其实质是主张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产生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不甚妥当。第二,就案外人异议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

7、305条关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以及第313条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的有关规定来看,都强调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不得执行系争执行标的物。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阻止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异议标的能否执行的问题。然而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租赁权来看,其并不是要阻止对租赁物的执行或者执行法院不得执行租赁物,而是要求执行法院负担租赁权进行变价以保护其在租赁物上所享有的租赁权。因此,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对承租人予以救济似又有所不

8、当。  三、案外人通过异议及异议之诉主张租赁权的程序  承租人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及异议之诉有利于厘清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也有利于公平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适用程序而言,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析。  (一)承租人异议的提出  承租人提出案外人异议需要以执行法院不认可其租赁权并不负担租赁权进行变价为前提。如果执行法院依职权认可承租人的租赁权并负担租赁权进行变价时,承租人对之有异议的只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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