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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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Abstract:Theconceptionlaily.Hofromthefreelaovementasthetraditionofcaselaonlaily.Itisnecessarytorepeatthebasicprincipleandspiritofconceptionlaportantofcivillaentstageinhistory,tounderstandtheconceptionlaily;thefreelaovement;conceptionlawscience摘要:概念法学对大陆法系国家民

2、法理论及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进入20世纪以后,概念法学受到了来自自由法学运动的如潮批判,同时遭受到英美法国家判例传统的冲击。在我国民法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有必要重提概念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从历史的角度正确对待概念法学,并阐明我国民法解释方法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关键词:大陆法系;自由法运动;概念法学关于民法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19世纪的主流学说,对民法持外在体系的观点,提出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的演绎体系主张。概念法学将法律方法论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少有的能够指导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等全部法律领域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法学方法之一。概念法

3、学是支撑起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主要思想基础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假如从大陆法系传统中完全抽出概念法学的因素,势必留下无法填补的空缺。法德民法典就是这种思想的结晶。[1]但是,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概念法学受到了以耶林、爱尔里希、赫克等为代表的自由法运动的长久批判。由耶林的目的法学、法国的科学学派、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形成了20世纪批判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或称自由法论。[2](64)各学派的锋芒无不指向概念法学及其代表的法律形式理性。一、概念法学基本理论比较研究(一)概念法学理论的历史渊源和基本内涵1.概念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概念法学产生于19世纪的法德两国,此

4、时的法德两国,政治上的刚刚统一、经济上的重新分配、司法上的改革需要,都呼唤一种稳定、明确、讲求公正的民事法律制度。因为这种法律制度能够稳固政治、维护新兴的经济秩序,也适应了司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约束的要求。概念法学理论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出来,尤以德国的概念法学为代表。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将体系思想引入了德国法学,提出了实证法具有体系化的可能。[3](53)萨维尼的学生普夫塔(puchta)立即接受了这种体系化思想,努力将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引入到法律中来,在引入之初倾向于借重“自然科学”的经验,其结果渐渐将法学建立在价值中立的形式逻辑上。他把这种体系解释为形式

5、体系——抽象概念的逻辑体系,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的逻辑体系,从而演进出自19世纪以来便一直支配法律科学及实务的概念法学理论。[4](79)-135-2.概念法学的基本内涵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极为精致,任何现实问题都可以依概念而进行计算,它具有如下的特点:(1)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点是法典,亦即以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2)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满性;(3)对于法律的解释偏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毕业论文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量;(4)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5)认为法学系一门纯粹理论的认识活动,法官无须为价值判断。(二)超越概念法学、利益法学

6、的兴起由于概念法学所代表的法律形式理性已经表现出的弊病,许多学派对概念法学提出了挑战,在西方,以利益法学影响最大,在国内,较盛行的是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1.利益法学:填补法律漏洞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官必然要调整各种利益,并且法官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判决要受立法者在既定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们利益冲突所做出的评价的限制。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

7、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法官不仅仅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应该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的地方构建新的法律规则,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5]可见,利益法学更多的是向法官建议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并根据生活需要进一-->步修订法律。2.超越概念法学:法的直观性与实用性从总体上看,超越概念法学观点对概念法学的态度可以概括为:肯定概念法学的历史意义,否定其本体。于是,超越概念法学的观点指出:我们首先打破一个神话,就是以为从前移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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