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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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申请书参赛队伍:黑白队申请方:王某被申请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申请方:王某被申请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书状提纲1、介绍仲裁双方的基本情况2、陈述事实与理由事实: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张我支付30万元利息理由:(1)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有重大过错:第一,银行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第二、银行内部运作系统没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中第五十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第一、关于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平原则”“提醒义务”第二、关于全额付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3、附表(1)证据清单(2)此表一式四份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

3、: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西安分行)地址:***主要负责人:***,系西安分行行长,联系方式:***仲裁请求:1:请求撤销民生银行要求王某支付30万元逾期利息的民事行为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3000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本人向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过程中,银行并未向我提供《民生银行管理办法》,从未跟我提及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等关乎我切身利益的注意事项。且我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其合同内也未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写明其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等以及具体还款方式。本人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始终采用ATM机按期还贷。期间,西

4、安分行从未按月向我发送对账单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我提示过欠付款信息。2012年7月27日,我意外收到西安分行的催款通知,通知中称我所使用的信用卡已欠款达1607天,并要求我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支付逾期利息30万元。此刻,我才知道我每次所按期还的款中还有部分零钱没能还上,才知道原来西安分行采用全额计息,但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份催款通知会来得这么迟!我每个月都在还款,而且欠款部分金额很小,现在银行却要求我支付30万元利息,对此我于情与法都无法接受。所以我对西安分行所主张的债权金额不予认可并请求仲裁。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本人从以下两个方面详述银行违法侵权行为。一:西安分行方面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

5、产生巨额利息的产生(1):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履行及时告知我《西安分行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欠付款信息的义务,造成我无法及时知道所欠款项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导致巨额利息的产生。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申请人信息,合同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其中重点指出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

6、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等在内的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四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卡片发放时,银行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办理过程中,当我签订办理银行卡的申请书且在西安分行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完成西安分行规定办理信用卡的法定程序后,就相当于与该银行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即日生效。可从证据来看,银行从未向本人提供《民

7、生银行管理办法》,也未在合同内以醒目方式明确提醒我有关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以及具体还款方式,更从未口头上提醒我这些重要信息。西安银行未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合同法》及《管理办法》。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我享有知道西安分行《民生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和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具体还款方式等关乎我切身利益的注意事项的权利。西安分行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因此造成的高额利息,依法不应该由我承担。同样,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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