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殖民地状态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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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殖民地”状态的终结:再谈中国“站起来了”的历程作者:秦晖 广州《南方周末》2012年2月24日中国不屈不挠的抗战,使世界刮目相看,全球两大阵营都要争取中国人心,各国都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交还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1943年1月,中美、中英签订了平等新条约,其他盟国也随之跟进。这些条约,有的虽留有若干尾巴,但与晚清的旧约相比,已有根本的不同。新旧条约的更替,标志着“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抗战胜利,则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彻底实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是毫无疑问地确立了。“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华盛顿会议确立了1)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领土与行政完整,2)任一列强不得在华谋

2、求特殊利益,3)任一列强不得就解决中国与所有外国关系中的既存问题(即改约问题)进行谈判,笔者称为“对华三原则”。平心而论,这三项原则,既反映了一战与五四以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列强间的矛盾与制衡对于中国维护国权的可利用性,也反映了列强的自私和力图维护既得利益的图谋。根据这些原则,某些列强独有的在华权益,例如不是所有列强都有的在华租界与租借地,应该通过个别谈判归还中国。到抗战时,中国已通过这一方式收回了青岛、威海卫、广州湾(即湛江,法国于华盛顿会议后承诺交回,但未具体实施。抗战时法国维希政府“交还”汪伪,成为日占下的沦陷区,抗战胜利受降时才真正光复)与胶济路,还有旅大(旅顺与大连

3、)、九龙与中东路未能收回。而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关税权、治外法权等,在这些问题上,不仅所有列强,而且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外国,包括巴西、秘鲁、墨西哥等与中国类似的国家,在华都有类似权益。当时,列强原则上也承认这些权益不公平,要改变,但强调此种改变要与中国自身的改革相联系。如关税自主,要与废除厘金相联系;取消治外法权,要与中国建立近代法治相联系。这当然体现了列强尽量延长这些权益的自私企图,并且也与尊重中国主权相矛盾。但今天,我们也应该承认,这些改革都是中国进步所必须的,符合我们自己利益。事实上,晚清以来,西方列强的对华影响一直就是两面的:一方面,给我们带来耻辱和压迫;另一方面,近代以来

4、中国的许多进步,也确实是迫于外力。今天看来,别人逼着我们进步,当然让我们很不爽。但是扛着这些压力,坚决不改革(如同庚子时的慈禧),难道就很爽吗?所以,对这些进步,应该秉持谭嗣同的态度:压迫要抗争,改革更要主动,“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民国时期的外交,就是一面抵抗外侮,一面推进改革。为此,按华盛顿会议的上述原则,1925年,北京政府开始就改变不平等条约,与各国进行实质性谈判;1926年,“国民革命”兴起,广州、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对外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1928年,南京政府完成北伐,大体统一了中国,遂继续推进上述谈判。恢复关税主权与司法主权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时,

5、这些谈判有了很大进展:在关税权方面,通过一些国家旧约到期另订平等新约(美国带头在旧约未到期时主动改订新约),并推动其他国家也相继改约。到1930年,最后一个顽抗的国家——日本,也被迫接受改约,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关税自主。这对保障国家收入、发展民族经济,都有很大意义。在废除治外法权(主要是领事裁判权)方面,中国经过艰难谈判,也与不少国家达成一致。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列强,中国则采取单方面行动。1929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撤废领事裁判权特令》,自行宣布从1930年1月1日起,废除列强在华司法特权。这一无需与有关国家协商、而自行废权的强硬做法,引起列强激烈抗议。中国事实上也未按期

6、实行。但此举毕竟迫使列强承认,自该日起,治外法权要“逐步”取消。1931年5月4日,国民政府再次自行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明确宣布,对在华外国人拥有司法主权。虽然在此后的“实施”中,仍然打了折扣,但是至少在形式上,宣布操之在我,仍然意义重大。其实众所周知,很多在华外国人与外国公司,现在仍然受到特殊照顾,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至今仍在引起非议。而在号称激进的“文化大革命”中,在华外国人被指为“反革命”的(如著名的李敦白等人),最多只是被驱逐而已,当时甚至没有像当年国民政府对牛兰夫妇那样审判他们。不过,只要这些照顾操之在我,就谈不上是国耻。当然,在“文化大革命”的“恶法”

7、下的平等,是否值得争取也是问题。“文革”中不像当年我们杀中国自己的“反革命”那样,杀在华外国人,没人认为值得非议。而当年在国民党政府的镇压下,共产党人托庇于外国司法特权,更没有人认为是“卖国行为”,反倒是北京政府闯入苏联使馆捕杀在彼避难的李大钊等中共烈士,受到强烈谴责。这一切都说明,在神圣的主权之上,确实还有若干更神圣的道义原则。而废除治外法权与国内法治改革挂钩、关税自主与废除厘金挂钩的做法,虽然不值得称道,但废除治外法权的进步意义,需要国内法治进步的条件才能体现(类似地,关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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