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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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摘要:本文以上海地区为例,分析评价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阐述了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征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    在我国,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征地情况也有所不同。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可从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考察。以上海为例,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在发生改变。  (一)收入支出方面的变化。征地前上海市村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资收入。尽管村民还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但其劳动力已基本转移至

2、工业(乡镇企业),只是在余暇时和非劳动力(老年人等)继续在土地上劳动。依靠土地的农村副业收入占收入的相当大比例,真正的纯土地收入较少。2002年前后,土地收入已不复存在,依靠土地的副业收入也明显下降,工资收入的比率由于乡镇企业普遍效益不好或倒闭上升量不大,农民出相房屋获得的租金成为被征地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有的地方实行土地征用后补偿的股金制度,其收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征地前后收入绝对量上升的农户比率并不高。在生活支出方面,村民家庭日常支出要普遍高于征地前,这不仅因为村民由于失去承包地和自留地,食品上的支出明显增加,而且伴随着生活水平的城市化,水、电、煤、

3、电话费及外出交通费、孩子的教育费用都普遍呈上升趋势。  (二)养老保障方面的变化。以往人们一般依靠属于自己的一份自留地和家庭的支持来安度晚年。上海农民从1996年开始参加农村社会养老,通过每年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领取每人每月110元的养老金。土地征用后,村民依然保持农村社会养老。至2002年年底,村集体撤制,实行养老、吸劳政策,达到养老年龄的原村民开始享受上海市统一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每人每月386元。农村大多数家庭仍保持传统家庭的模式,老人更多地通过子女来维持其老年的生活,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三)医疗保障方面的变化。征地后农

4、民参加了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方式对于患大病,需要动手术的人来说,负担很重。至2002年底,实行养老、吸劳政策后,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每月有固定的医疗费20元,一次性买断的征地劳动力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接轨尚存在操作问题。  总体来说,2003年实施上海小城镇保险及相关就业制度以来,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态和保障状况都发生明显变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本市600户农村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表明:2007年上半年,农村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1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工资性

5、收入491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增幅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其中,从企业得到工资性收入3395元,增长7.7%;从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收入1031元,增长11.8%;人均劳务收入489元,增长15.6%。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442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7元,下降11.4%。其中,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268元,下降23.4%;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174元,增长16.8%。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4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4%,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3个百分点。其中,房屋租金收入255元,增长14.9%;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93元,增长1

6、7.7%;受耕地保护和土地征用宏观调控,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下降33.3%。主要得益于“农保”、“镇保”和农村托底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提高,直接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转移性收入达6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8%,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2.2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养老金收入从上年同期的325元提高到518元,增长59.4%。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的出发点较低。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原有城区向郊区乃至农村地区大范围地扩张

7、。由于我国相关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征用成为确保城市建设的基础性资源。与其他国家土地征用损失补偿制度一般都以财产权保障为内容不同,我国针对农民集体土地征用的损失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补偿的项目一般分为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四类。这样的目标设定,决定了在此基础上设计的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中,普遍存在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的观念,而未将“提升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目标设定,这就在理念上影响了制度设计的总体水平。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理念不高,限制了农民保护水平的提升。

8、  (二)制度衔接有待提升,特别是操作层面工作有待加强。关于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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