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秦朝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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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摘要:2正文2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2二、关于农牧业生产和自然资源的规定3三、关于市场管理和手工业生产的规定4四、关于财政、货币、仓储的规定5五、秦代经济立法对后世的影响与对现代经济立法的启示7注释:8参考文献99试论秦朝的经济立法内容摘要: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开中国制度之先河,尤其是在经济中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商鞅变法中的经济立法为整个国家的经济保驾护航,为后来的秦国逐鹿中原,问鼎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立法,而且建立

2、了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责任问责制度,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经济立法睡虎地秦简社会经济革新精神正文: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土地

3、私有制逐步形成。商鞅相秦,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除井田,民得卖买”“急耕战之赏”(《汉书·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把爵位分为二十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通过这些措施,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11月第33卷第6期2陈汉生《关于秦代的经济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02期云梦出土的秦简中,出现二十多个《秦律》的律名

4、,其中专属于土地制度的有《田律》,还有涉及土地制度的《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还出现《田令》的名称。用这些规定同《商君书》中的《垦令》、《开塞》等篇内容相对照,可以明显地看出其间的相互关系与沿革的轨迹,都表明了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3常俊山《秦代经济立法略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秦律》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5、这段话的大意是‘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的田界是算作‘封’,还是不算作‘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作‘封’,判处并不算重”。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78-179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可见“封”是私田的标志。如果擅自移动了田界的标志,就要科以刑罚,其保护私有土地的立法意图是很明显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更名民日黔首”的法令,使大部分奴隶变成自由农民,进一步从立法上肯定了封建生产关系。统一后的第五年(公元前216年)又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规定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

6、有土地数量,按定制交纳赋税,扩大私有土地面积,从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巩固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度。从秦简的《摇律》、《仓律》中也反映了这种封建土地私人所有制逐渐代替国有制的状况。5陈汉生《关于秦代的经济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02期9秦代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先在秦国而后又在整个帝国区域内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不仅是政治、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是在经济立法上的革新,可以说是第一次在全中国范围内开始用经济立法确立并保护私有土地财产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体现了立法的革新精神和开创性成就,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二、关于农牧业生产和自然资源

7、的规定农业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农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封建政权的兴衰。6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11月第33卷第6期商鞅变法之后,秦一直推行重农政策,鼓励人民“戮力本业,耕织最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7《史记·商君列传》其意是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多的可以免除其奴隶身分,从事工商业取利者和不努力农耕的,将其全家收为奴隶。即用奖惩的手段刺激农业的发展,抑制末业。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继续推行“上农抑末”的经济政策,使秦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8、,秦非常重视农业立法,秦律中对有关土地使用、作物生长、农田水利、牛马饲养以及种籽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田律》中规定:“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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