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司法实务研究应彰显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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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务研究应彰显个性  近年来,法院中法学研究的风气空前高涨,不但是公开发表论文、调研文章数量猛增,法院系统举办的各类论文研讨、评奖也应接不暇,而且有的中级法院甚至县级法院也办起了自己“法学刊物”,或定期出版本院的论文集。在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建设的今天,形成如此浓厚的业务研究之风,的确令人欣喜。然而,在我们细细研读一些来自审判一线法官撰写的论文时,竟惊奇地发现,不少论著篇幅绵长、制作华美、广征博引,却唯独与审判实践无关。在与某位学界人士交谈时,他也发出这样的感慨:读了不少法官的文章,其观点不可谓不超前,引注不可

2、谓不多,文字不可谓不长,然而读完不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难道这是法官写的文章吗?怎么感觉全是似曾相识的观点呢?是不是有些拾人牙慧之嫌呢?  忽视了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而盲目跟随学者,丢掉了自己的观点,丢掉了自身的优势,这说明了当前法官司法实务研究中还存在一些盲目性与幼稚性。5  跟随学者的一种表现是:观点与学者惊人雷同,而实际上已脱离了司法实际。从个性上说,学者的观点与法官的观点常常是有所区别的,学者的观点往往要更激进、更超前、更尖锐一些,而作为法官,其观点就应更现实和持中一些,因法官面对着

3、司法实践,要解决实际问题,要实事求是,要增强针对性。然而,在一些法官的文章中常出现一些从学者那里移植来的偏激的、假想的甚至是反法院、反现实的观点,就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我们不主张法官写文章就应该站在法院立场上说话,而是应该站在法治的立场上,但作为司法者,将一些学者过激的、推断的、设想的观点,不加分析地予以肯定,作为论据,就有些不负责任。在这一点上,我非常钦佩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们,尽管学界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常常颇有微辞,但他们不受学界一些过激观点的影响,独立而富有主见的做好司法解释工作,体现了法官应具备

4、的冷静与自信。而这些司法解释也的确有很强的针对性、非常务实,对做好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起到根本性作用。学者与实务者观点不尽相同是正常的,观点雷同是不正常的,也是乏味的,失掉了职业个性,是一种悲哀。  跟随学者的另一种表现是:论据引注丰富,而唯独遗漏了对鲜活案例和具体情况的分析。与学者占据着古今中外的大量学术资料不同,法官拥有大量的鲜活案例、数据和学者难以设想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恰恰是法官进行司法实务研究的天然优势。然而一些法官写论文中忽视了这些唾手可得的、另学者们都非常羡慕的素材,而四处引注学者的观点、分

5、析作为论据,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务研究中的另一种不足。当然,引注能力强反映了作者涉猎面广、掌握材料多、掌握了一般的科研方法和具备了一般的科研能力(这是在引注正确前提下的结论)。但从另一方面看,注释过多、注释面过广无疑会减弱或消解论作论著的原创性,而作为实务研究文章,失去了对具体情况的分析,也会使文章的应用价值大打折扣。法官引注的广泛程度肯定比不上学者,与学者比引注能力简直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法官的职责是用法律去判断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法律适用本身的逻辑思考正是司法实务研究的本源。靠引注写文章,不但会陷于“空对

6、空”的境地,使理论与实际脱节,导致工作与研究“两张皮”,而且也会使法官的思维趋于机械化、平面化。  还有一些文章,写得就象读书笔记或读后感一样,东拼西凑,堆砌在一起,没有自己的东西;还有一些文章,将学者论述过多遍、已经形成共识的问题拿出来,絮絮叨叨,不厌其烦,“炒剩饭”,“吃嚼剩的馍”;还有一些文章,用长长的篇幅用于司空见惯的概念的解释、演绎,如同教授的讲义,无情况、无问题、无分析、无对策,夸夸其谈,空洞无物……泛此种种,就更没有多少实用价值了。5  跟随学者现象反映出司法实务研究的盲目与幼稚。而这种盲目与幼稚

7、,又正好反映出当前法官素质亟待提高。司法实务研究能力反映了审判能力。有位智者这样说过:“人类探求知识,追求智慧,其实两者有极大的不同,知识只能使人懂得某些事,智慧则是将掌握的知识应用在人生中”。能写一些读书笔记、读后感、讲义式的论文,说明对知识的掌握;而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才能说明具备了法官应有的智慧。研究能力的不高,正是业务素质不高的体现。  这种盲目与幼稚,又是社会上不良文风、学风的在法院的体现。当前,学术规范问题神奇地迅速升温为社会热点,用学者的话描述,是“不良文风横行,学术行为失范

8、,“天下文章一大抄”、“学术成为时尚、仅存形式、趋于平庸、成为功利和沦为权力权势的附庸工具”。受学术界这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法官写出的文章多一些迂腐之气、少一些实用价值的情况也就很难避免。  这种盲目与幼稚,也反映出各级法院对司法实务引导的不力。一些法院内部刊物用稿、论文评奖中盲目跟风,注重学术价值,忽视实用价值,甚至令人哭笑不得地将引注多少作为文章优劣的依据,这种错误的引导不能不说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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