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十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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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格言一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在于一方说了算。形成权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离婚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才能行使。2、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3、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5、鱼或熊掌是选择之债。(对应简单之债)鱼和熊掌选一个是选择权。6、法律规定+事实=(形成)法律关系二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因管理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不以向被管理人有意思表示为要件。)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

2、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8、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10、法律行为可撤销,事实行为不可撤销。11、法律行为三分法(单方行为、双方~、共同~),事实行为也可以三分法(单方侵权、一方侵权另一方也有过错、共同侵权)12、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3、。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如被追认,按无偿委托处理),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14、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通过遗嘱实现)是单方法律行为。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到来。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三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里纵横不同。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没有顺序限制。5、宣告失踪,离

4、婚必然胜诉。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7、人鬼情未了,再嫁鬼不收。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四1、法人是独立责任(最显著特征),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责任。2、滥用与混同,解开公司的面纱。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7、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不是法人机关。五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4、

5、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6、出生是时间点,活一定岁数是时间段。7、时间点的意义是一个分水岭(比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8、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的中止,缺多少,补多少9、黑签(诉讼时效)和白签(除斥期间)10、民法倒计时。11、掐头去尾(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内,因为当天不足一天;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如果是节假日,要顺延。)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和客观标准(其他)。六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以优于物权。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3

6、、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标的)是行为。6、双产(动产和不动产)一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7、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8、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9、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共存)10、效力分离原则: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是区分的。(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7、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2、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通说,但区别于

8、物权法)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的效力。七1、产权的登记高于红皮书。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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