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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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其次,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的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均是民法的

2、组成部分。我们所学习的民法,是指实质意义和广义上的民法。民法一词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的民事法律,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我国目前尚无形式上的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规范。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各项制

3、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但市场经济呼唤民法典的产生。我国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它概括了民法典应当具有的一些基本内容,是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的规定。我们这里所学的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内容。(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中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这一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

4、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4)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公平原则

5、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公平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第三,民事责任在承担上要合理。(3)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时.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要求当事人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当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依法无偿

6、转移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如赠与、遗赠行为。(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的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当公

7、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在《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

8、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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