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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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理由对于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理由导读:[摘要]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已经成为盘活森林资源,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效的手段。但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流转权利内容界定、流转程序的法律保障以及流转后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当从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以及加强流转后法律监督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从而为林业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林地流转;集体林地    一、林地使

2、用权流转的权利分析  关于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目前学术界存在着明显的争议,主要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说;森林资源流转说;林地使用权流转说;林木所有权流转说等学说。上述几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林权流转进行探讨。总结起来争议的核心理由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到底是林地使用权还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目前的林权证上只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因此许多人认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林地使用权[1]。给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带来诸多的不便,笔者从我国基本法律规定出发,分析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区

3、别,结合林权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认为林权流转的权利内容应当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权流转制度的核心[2]。林地使用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况下的处分的权利。这里林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是广义上的使用权,而非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使用权能。并且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从主体上看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原则上不包括国家。其次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合伙等其他的方式取得,而林地承包经营

4、权只能是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再次在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林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最后在权利内容上林地使用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的权利。而承包经营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包含处分权。  同时承包经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形式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权不可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适当形式,物权化后,林农具有明晰的物权[3]。“林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除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外,还包括

5、了一部分处分权,如转让、入股、抵押、出租等,由此可以流转。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允许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因此,这里所讲的林地流转实际上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存法律理由  (一)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  1.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专门性法规缺位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林权流转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现有的涉及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条款已明显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林权流转的现实需要[4]。以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6、的规定为例,在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形式方面,《森林法》对出租和抵押两种形式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只能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内容来操作,但是由于林地与耕地的很大不同,林权流转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理由,所以一部专门性规制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亟待出台。  2.同一部法律规定不明确  受到历史因素和理论因素的制约,有时在同一部法律中会出现指代关系不明确的理由,给实践带来很多的困难[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例,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第

7、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里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给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实际操作带来诸多的不便。  3.不同法律之间相冲突  如《物权法》将森林资源视为土地资源一种,将其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森林法》将森林视为立体结构的自然资源,将林权定义为以森林、林地和林木为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统称。  (二)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  1.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行为不规范  目前,多数的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没有确定的程序可以遵循,也没有固定的合

8、同形式,有的甚至都没有登记。当遇到林权权属纠纷的时候,无法成为双方合法权益和行为判断是否合法的依据。  2.林权证发放不到位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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