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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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答辩人江xx,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xx县xx镇xx村二组,现与常xx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书面答辩意见:一、原告所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只是曾经向被告租赁使用而已。XXXX年6月,被告父亲江XX用3块约1.3亩责任田,换取xx村石门山村民杨xx、殴xx等2家约5分荒坡。明确上地界自江xx将要建房的后墙,下地界至沟底(金家村)熟地。而王先奎的荒坡位于本人现在厨房处的一个小角,因面积小,谈不上用土地交换,当时只付给对方现金。双方指清地界,口头协议双方认同,付给王先

2、奎现金之后,报经xx镇土法管理所同意,原告盖房居住至今。随后,本人在换取的房前荒坡上,经过开荒种植柑桔、红薯等农作物,杨XX、殴XX以及王先奎等3家均无异议,且当时本人与食品所人员和睦相处,关系甚好,从未为地缘之事说事。被告父亲江XX与杨XX、殴XX两家换荒坡协议并建房后,该土地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而常XX诉称:1994年与杨XX、王先奎等两家协商租赁其此处的山林地,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早在XXXX年,该地的使用权已经是被告所有,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怎能二次转让?原告现在的房屋是食品所所有,后由原告购买,早期的出路是在食品所院落临

3、街面外一侧,而不是现在通往食品所的这条路。随着集镇建设不断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食品所早期临街面的出入路线消失了。原告于1994年买了该房后,开起了大理石厂,为了通道,常xx找到被告父亲江XX,商量将本人门前地铺平过车。当时,江XX考虑到常XX做生意不容易,如果不答应就断了其财路,远亲不如近邻,没有多想答应了,于是才有了现在被告门前通往食品所常XX大理石厂的这条路。常XX开大理石厂,一是要通路,二是要有场地倒石料(泥浆)。于20xx年5月31日,常XX又找到了江XX,商量大理石厂倒石料(泥浆)的场地之事。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江x

4、x的两块地出租给常金海暂用,一块大约2.5分,每年150元;另一块地大约1分,每年160元,租用时间一年,从(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到期。两块地租金合计叁佰壹拾元整(310.00)。若常金海不使用此地,由常金海给江XX两块地恢复原状,土面垫50公分黄土,归还原主”(详见该协议)。江XX自XXXX年在位于王沟口食品所附近建房后,在房前的荒坡至沟底熟地处经过开垦,曾经在种植过红薯、柑桔树等农作物。为满足常XX倒石料,江XX毁了红薯、柑桔树等农作物。双方均签字盖章,如今该协议尚在,可以说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可原告

5、说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告是错误的。再者,既然原告常XX称,XXX年就与杨XX、王先奎等2家协商租赁其山林地。又何必在20xx年5月倒石料时,还要与江XX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呢?(详见证据)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原告只是租赁使用,现在已经不使用了,理应按协议垦复归还被告。被告耕种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是正当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谢谢!答辩人:江X

6、X二Oxx年九月一日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答辩状答辩人:岳某。答辩人:岳某某。被答辩人:谈某。就谈某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某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答辩人谈某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01年和2002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平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平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

7、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某、岳某某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见证据材料第34-36页)。2002年10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某某己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二、被答辩人谈某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

8、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某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答辩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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