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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1000900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经营)(注销)服务指南(试行)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10-09发布机构: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经营)(注销)服务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七条;(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

2、保局窗口五、决定机构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终止经营活动后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完成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三)有满足要求的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一)璧山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纸质件(应详细描述终止经营活动后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并包括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材料);(二)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污染防治的证明材料,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纸质件);(三)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

3、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纸质件);(四)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十、申请接收接收地点: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联系电话:023-41420792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单位将注销申请材料提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查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依法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四)审核行政审批科科长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五)决定

4、分管领导审批,出具同意注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通知。(六)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同意注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同意注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通知。十六、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

5、、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行政相对人义务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

6、保局窗口咨询电话:023-41420792十九、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监督电话:023-41419355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锦城天秀3-2环保局窗口;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可乘202路、102路、203路、103路、109路公交车到达锦城天秀站;自驾的,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停车场

7、。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查询电话:023-41420792附录附录1流程图附录1流程图建设单位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接收申请人材料并进行登记)审查(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核实申报情况)审核(行政审批科科长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分管领导给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通知不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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