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规划编制专章.pdf

技术规定-规划编制专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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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规划编制部分•指导思想:以提升城市品质为导向,增加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表达的规范性,加强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其中新增2条,修改5条。减量提质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山、水、绿系保护用地兼容与商住比例主增强科要地灾评估与整治规定学性、内容规范性适建建筑类型表供地前指标平衡与规划管理的零星用地衔接公益性设施用地减量提质提升城市品质适建建筑类型表供地前指标平衡主增强科要加强山、水、绿系保护学性、内容规范性用地兼容与商住比例地灾评估与整治规定与规划管理的零星用地衔接公益性设施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修改用地控

2、制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适适宜宜建建设设的的建建筑筑类类型型应应当当符符合合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适适宜宜建建设设的的建建筑筑•新增适建建筑类类型型表表((附附表表33))的的规规定定。。类型表土土地地出出让让或或者者划划拨拨前前,,在在有有利利于于城城市市空空间间形形态态、、优优化化城城市市功功能能布布局局的的前前提提下下,,符符合合以以下下原原则则的的,,相相邻邻多多个个地地块块的的容容积积率率、、绿绿地地率率等等规规划划指指标标,,可可以以进进行行总总体体平平衡衡,,按按照照控控制

3、制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一一般般技技术术性性内内容容程程序序修修改改::•增加指标平衡((一一))总总计计容容建建筑筑面面积积不不增增加加,,各各类类计计容容建建筑筑面面积积不不突突破破;;((二二))交交通通设设施施、、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施施、、公公用用设设施施、、公公园园绿绿地地、、商商业业服服的规定务务业业设设施施用用地地面面积积不不减减少少,,且且符符合合相相关关专专业业专专项项规规划划;;((三三))不不突突破破附附表表11、、附附表表22的的要要求求。。l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附表1•修改目的:“减量提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绿地绿地率容积率密度率(%)用地类型(%)1.落

4、实国家、市委、市政府提升一类居住用地≤1.2≤40≥30二类居住用地≤2.5≤35≥30城市品质的要求和部署商务设施用地≤3.5≤50≥252.符合重庆主城区现实发展情况商业设施用地≤2.5≤60≥10注:1.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2.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的,其•取消中心地区、一般地区,便容积率不得大于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建筑密度不得大于各用地建筑密度的最大值,绿地于管理率不得小于各用地最小绿地率的平均值3.容积率应当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空间形态、停车位配建标准、绿地率等其•容积率

5、变为上限控制他规划指标相匹配4.列为城市更新对象或者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l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附表1•降低容积率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绿地绿地率容积率密度率(%)用地类型(%)R2:由3.5调低为2.5一类居住用地≤1.2≤40≥30二类居住用地≤2.5≤35≥30B2:由5调低为3.5商务设施用地≤3.5≤50≥25B1:由4调低为2.5商业设施用地≤2.5≤60≥10注:1.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2.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的,其容积率不得大于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建

6、筑密度不得大于各用地建筑密度的最大值,绿地率不得小于各用地最小绿地率的平均值3.容积率应当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空间形态、停车位配建标准、绿地率等其他规划指标相匹配4.列为城市更新对象或者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l第四条(用地分类及指标)附表1•降低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绿地绿地率容积率密度率(%)用地类型(%)R2:由45%调低为35%一类居住用地≤1.2≤40≥30二类居住用地≤2.5≤35≥30B2:由55%调低为50%商务设施用地≤3.5≤50≥25•新增绿地率指标商业设施用地≤2.5≤60≥10注:1.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

7、积率、R:30%建筑密度、绿地率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2.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的,其B2:25%容积率不得大于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建筑密度不得大于各用地建筑密度的最大值,绿地B1:10%率不得小于各用地最小绿地率的平均值3.容积率应当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空间形态、停车位配建标准、绿地率等其•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专题他规划指标相匹配4.列为城市更新对象或者纳入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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