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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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结构复杂,随

2、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例:甲同时将

3、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25例:租赁合同最多不能超过20年。一、债权的权能(一)请求力:向债务人或法院请求。(二)可执行性:胜诉后,

4、可以强制的方法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三)可自力实现性:在不能使用国家公权力的援助,不实现自主救济就无法实现债权时,可自力实现。(四)处分权能:免除、让与、设定权利、抵消等。(五)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保持力):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二、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一)给付义务(核心):1、主……(主要的):在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的,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2、从……: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3、原(第一次)……与次(第二次)……:(1)原……(2)次……:原……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事由发生转变。(3)二者可能并存,也可能不并存。(二)附随义务(60th(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5、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不受债的关系类型限制,内容一致。(2)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还不能使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就其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3)在双务合同关系中,没有双方处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2、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附随义务不能诉请履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三)不真正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119th)注:不真正义务违反后没有承担向对方的责任,仅仅是使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四)先合同义务与后

6、合同义务:1、先……:违反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2、后……: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2th、《合同法解释(二)》22th)三、债权法(thelawofobligation)及其地位(一)财产法的一部分(二)调整交易关系的交易法(三)普遍性特征(四)更多任意性规范第一节债权的发生根据一、法律行为:单方或双方。二、意定之债:合同约定三、法定之债(一)侵权(二)无因管理(三)不当得利(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债的分类25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概念:1、特定……: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2、种类……:给付以其种类

7、中的一定数量来指示的债。(二)区分意义:1、二者对当事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特定之债更严格。2、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特定之债的给付义务即行免除,而种类之债则相反。(三)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无法特定化则不能履行):1、特定方法:当事人约定由某一人指定。2、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1)往取之债:将给付物分离,置于债权人可受领的状态,并向债权人发出催告。(2)付偿之债:按正确方式将标的物发送给债权人。(3)送付之债:债务履行点在第三方。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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