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

ID:23124595

大小:64.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04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_第1页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_第2页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_第3页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_第4页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一、以“数字编码”为直接对象的新型案件所揭示的问题案例一:被告人程稚瀚自2005年3月以来,利用互联网,多次通过西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充值中心数据库,修改充值卡原始数据并窃取充值卡密码,后向他人销售,造成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⑴案例二:某甲系物业公司保安。2010年9月,公

2、司安排其至L公司担任保安。同年11月21日,某乙向某甲提议,一起到L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某甲表示同意。某乙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22日凌晨与甲一起进入L公司,由某甲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某乙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COA标签189张。11月25日凌晨,某乙返回上海并与某甲一起再次进入L公司,用同样手法窃得COA标签190张。上述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最终被告人分别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⑵案例三:陈某系上海W公司派驻至S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S公司负责开发网络游戏网页、管理维护服务器数据库,有访问S公司服务器、接

3、触、生成、更改游戏后台数据的权限。2010年6月至7月间,陈某为牟利,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S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龙之谷》公测账号激活码1000余条、《传奇3》、《星辰变》的公测账号激活码500余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后,还擅自生成《永恒之塔》道具激活码1万条、《龙之谷》道具激活码10万条,交由嫌疑人沈某出售。沈某通过支付宝销售上述部分激活码并收款29800元。S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存在有偿销售激活码的现象,怀疑系陈某所为,并将《永恒之塔》、《龙之谷》的道具激活码全部作废。以上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其犯罪对象,不论是充值卡密码,还是微软的正版验证码,抑或游戏测试账号激活码,均表

4、现为一串数字编码。不难发现,这类数字编码实质上是商家提供给用户用于证明识别用户财产所有权(话费、游戏账号)或财产权利(正版软件用户)的一种凭证,用户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获得相应财产(话费)或享受相应服务(正版软件配套服务),其法律性质与存折、充值卡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小编为你提供论文范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  一、质疑本罪的立法依据  巨额财产不明罪最受争议与质疑的是其立法依据,学界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设立体现了有罪推定,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说明

5、财产合法,则推定为非法,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非法。对于设立巨额财产不明罪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诟病,笔者首先承认,虽然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还没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已经在刑事法治中予以确认,在分析中应将之作为必要的参照值来检验立法的正当性。可以肯定的是,巨额财产不明罪的立法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认定该罪中应予同样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设立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巨额财产不明罪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私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即使没有巨额财产属非法的证据,也可以被定罪,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财产私有权时,对“

6、额外”的每一笔收入都要及时记载,否则一旦疏漏或遗忘,就“无法说明”,就有构成犯罪的巨大风险。关于这一批评,本文认为,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即便是普通公民也负有如实申报自己的价值财产收入并依法纳税的义务,如果行为人造反了这一义务,便会受到法律相应的惩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此推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因为其担当的职务或行使权力的公共性、廉洁性、重要性,其个人隐私权(包括财产隐私权)所受的限制应该更多。这一点也为世界各国进行的“阳光立法”(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运动所印证。如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的《从政道德法》等。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

7、”,更多内容请点击。二、数字编码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广泛运用财产权利凭证从记名向不记名的转变,由此引发了使用规则的变化。与传统的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相比,数字编码这类凭证最大的特征是不记名、不可挂失。相应的,其使用规则是“见证即履行义务”,即义务方只要审核无伪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而持有者为何人、因何缘故持有等因素均在所不问。因此,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是一体的,占有不记名凭证就等于占有了其所记载的财物,而失去该凭证也即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