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罪的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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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盗窃罪的直接客体摘要: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盗窃罪作为较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这不完全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还在于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由此产生的很多理论和司法疑难。本文在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盗窃罪的犯罪直接客体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由单个具体的社会关系所组成的。与此相适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直接侵犯的

2、也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与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相比较,是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而言的,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体则是反映具体个罪的特点。例如,无论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是盗窃罪、抢劫罪,他们都侵犯了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这是他们的共同的本质。但他们的同类客体不一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盗窃、抢劫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盗窃罪,是指以非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①目前,我国刑法理论是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中,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直接客体的内容和数量,盗窃罪的直接客体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的简单客体。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直接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1、所有权说。这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以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来概括盗窃罪的犯罪直接客

4、体,确实也可以说明一部分问题,但是却无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其只考虑到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时的状态,而忽视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相互分离时的情形。在许多盗窃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直接侵犯的只是所有权的某一项权能,并非对财物所有人的整个所有权都构成侵害。如甲将已租借于乙的财物又盗回的行为,通说的理论就无法解释。2、所有权加占有权说。这种观点是对通说的缺陷进行修正而来,认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仅仅是指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了占有权。③此观点虽然可以解释这种情况,即基于合法的原因取得的公私财产的占有权遭受盗窃行为

5、的侵害。但是支配公私财物的权利仍有可能是基于某些非法的手段而获得的,如犯罪行为人盗窃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而获得暂时支配的财物,此时根本就不存在为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占有权。所有权加占有权说对此无法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因此,这种观点仍然值得商榷。3.控制权说。这种观点的提出特地是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认为任何盗窃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控制权。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是在事实上可以被视作控制就享有对财物的控制权。但是,此说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6、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④由此可见,任何权利都是为国家的法律所认可的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当然,任何由于非法的原因而暂时的支配财物的权利都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所谓的控制权在根本上也就与法律背道而驰。最终,控制权说仍然无法解释。  国外尤其是日本历来也对盗窃罪的法益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本权说,认为盗窃罪的法益为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租借权等,将占有规定为具有合法理由的占有,这也是日本历来的通说。二是占有说,认为具有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是盗窃罪的法益。三是平稳占有说⑤,这是以本权

7、说为立场,借鉴了占有说,逐渐成为主流的观点。此说认为犯罪行为人通过盗窃将赃物据为己有也是一种占有,而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亦使用盗窃手段取回此财物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过,如在事后查明所有人对该财物确实存在合法权利,且从盗窃行为的必要性、紧急性、手段的相当性等出发,认定合法所有人在具有相当的理由实施权利行为时,可以排除违法性,最终不构成盗窃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国内外诸多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笔者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  第一,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

8、主要的一类关系,所有权不过是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所有制才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将所有权制度与具体的社会关系对位更显逻辑的严谨。如果将具体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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