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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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摘要】村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选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关键词】村委会;贿选;特征;成因;对策一、村委会贿选的概述(一)贿选概念的界定。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村委会贿选概念作出明确统一的界定,《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虽然明确了村委会中的贿选是一种妨碍村民选举权利的不正当行为及有权处理的机关,但是没有对贿选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贿选的形式既应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又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利益;既应该包括物质利益又应该包括精神利益。所以,结合以上法律规定的缺陷及

2、实践分析,笔者认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指竞选人以当选村干部或改变选举结果为目的,通过给予、承诺或者委托他人给予、承诺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具有被选举权的其他竞争者等一定利益而进行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特征。村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选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为:1、贿选行为的公开性。虽然贿选行为为我国《村委会组织法》明确禁止,但竞争的白热化和紧迫性使竞选者的贿选行为由隐蔽性逐渐向公开性转变。2、贿选行为的普遍性。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村委会的可用资

3、金大幅增长,参加村委会竞选的人不断增加,贿选行为也就成为了多米诺骨牌现象。3、贿选方式的多样性。虽然各种禁止性法律法规不断颁布,但盲区依然存在。这就使得竞选人的贿选方式逐步由给予选民有形的物质性、现实性利益向给予选民有形的财产利益、无形的可期待利益和精神利益相结合的方式转变。二、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成因(一)选举法律和制度的缺陷。1、虽然《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对村委会选举做出了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比较概括的,难以包罗万象;地方性法规受制于上位法的框架和局限,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例如:对于贿选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村委会组织法》将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

4、选民等舞弊活动规定为为贿选,但是却十分笼统,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2、选举程序和监督机制浮于形式。程序的正当性是结果公平、公正的保证,然而在村委会选举中,公开代写选票、越权代理投票等现象层出不穷,选举程序中的监督也过于形式化,这就使得村民的选举权利难以保证。3、选举过程中贿选行为的问责处罚机有缺陷。随着村委会选举的不断扩展,这一缺陷日益凸显,不能更好的应对村委会选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贿选的经济目的。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干部逐渐成了“香悖悖”,这与其身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很多人竞选村干部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尤其是隐性收入。在当前农村村委会权力结构不均

5、衡的情况下,村集体在宅基地的管理分配、土地征收、承包及转让、村集体资产的处分、村集体项目的发包、招标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灰色利益空间。竞选者实施贿选行为,其主观目的大多是想获取其背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竞选者对当选后的预期利益估计越高,动机也就越强烈,贿选的投资也就水涨船高。这种现象在经济比较发达、村集体资金较多的地区尤为突出。这是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主要原因。(三)贿选的社会原因。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意识一直存在。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一些新崛起的农村企业家对社会地位的需求越发强烈。因此,竞选者对政治欲望的追求是促成贿选的重要原因。虽然当前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较为明显的发展,民

6、主意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离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冷漠为竞选者提供了贿选的前提,村民经济收入不高为竞选者提供了贿选的空隙。这是制约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最大障碍。三、防治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对策(一)制定和完善与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立法机关应在总结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基础上,特别是针对贿选现象,增加、细化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适时的修订《村委会选举法》,明确有权处理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机关,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规定尽可能详尽的贿选行为构成。保证既能合理的治理贿选行为,使村委会的选举秩序得到良好地维护;同时又不能过分扩大贿选的范围,影响村民的民主积极性

7、。(二)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从破坏选举罪的刑法构成要件来看,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客体为特殊公民的选举权利和正常的选举秩序;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竞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民选举权利的行使、破坏正常的选举秩序而为之,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使用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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