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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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汉县统计局责任清单填报单位宣汉县统计局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本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审批本地区、各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及审核各乡镇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参与全县经济社会目标责任考核(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

2、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以及社情民意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

3、度,依法对乡镇、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七)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由各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八)组织制订乡镇、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县统

4、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县级有关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九)负责领导和监督县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工作。(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宣汉县统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罚。实施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主体综合法规股(宣汉县统计执法队、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的

6、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222078宣汉县统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

8、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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