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缺失下的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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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法律缺失下的疯狂法律缺失下的疯狂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缺失下的疯狂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征收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会冲突突出表现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上。而国内多起拆迁悲剧和因强拆引发的件又多发生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这更凸显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理由。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一乱象?又该如何终结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不久在天津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理由时直言,土地理由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传来关于房屋拆迁与征收立法的新消息:《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在制定中,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理由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做统筹考虑。  尽管“做统筹考虑”的表述有太多的不确定,但在学界和法律界看来,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拆迁立法理由一齐进行“考虑”,是一个“值得欢庆”的积极信号。  集体土地征收,终于有了法律的希望。    集体土地征收乱象  作家韩少功曾在他的散文《土地》中写道:总有一天,在工业化和商品化的大潮激荡之处,人们终究会猛醒过来,终究会明白绿遍天涯的大地仍是我们的生命之源,比任何东西都重要得多。  现在,中国人就已经充分认识到土地的

3、价值:它不仅仅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种诱惑。  可惜,这种诱惑不是来自对“绿遍天涯”的向往,而是土地透支带来的超额财富和利益。  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围绕土地的理由日益集中浮现:土地财政、房价高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缺乏、暴力强拆、相关法律缺失……地方政府一边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一边高价卖给开发商,赚取巨额差价,大搞土地财政。在“公共利益”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旗帜下,暴力强拆、补偿不公的事件时有发生,征地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蔡定剑教授说,中

4、国社会冲突突出表现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上。而国内多起拆迁悲剧和因强拆引发的件又多发生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这更凸显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理由。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一乱象?又该如何终结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不久在天津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理由时直言,土地理由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并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理由。  在审视、探讨制度的同时,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    混沌的农地征收法规  民众和专家学者对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呼

5、声由来已久。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征收则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

6、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其中,征收是所有权的转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转变。  词语的转变,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

7、法上的依据和保障。当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然而,上述两部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和征用做出了规定,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未相应做出具体、细致的修改,在现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空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围绕土地理由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立法滞后的理由日益凸显,现存制度的缺陷也愈益突出。  首先,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这成为土地征收滥用权力的幌子。此外,土

8、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监督机制,透明度不高,从而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系列公示、听证等环节流于形式,农民权利保障缺乏必要的刚性手段。  其次,是利益分配不公的理由,现有规定对农民的土地收益补偿过低。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所依据的是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长期以来,农村征地中的房屋只能作为“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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