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 的法理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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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的法理及法律规制的法理及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的法理及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亲仅提供自己的子宫孕育胚胎并完成分娩。委托夫妻与子女间具有完全的基因关系,母亲与子女间无基因关系。(2)局部,即精子来自丈夫,母不仅提供子宫,而且提供卵子。孕育的子女与母亲有基因关系,而委托夫妻的妻子一方与子女是没有基因关系的。此种容易引发孩子亲权归属等纠纷。(3)捐胚,母亲使用捐赠【摘要】是医学生殖领域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给现代日益庞大的不孕人群带来了希望,但这种新的生殖手段也对自然生殖条件下的传统的法理及法律规制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2、家庭观念提出严重挑战,对此各国呈现出不同的立法态度,本文将深入分析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倡议。  【关键词】;法理分析;法律规制  一、概述  技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子宫不能完成受精卵着床、发育的任务的妇女可以借助其他妇女的子宫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完成生育。1978年7月25日英国诞生世界了上第一个体外受精婴儿,技术开始被广泛运用,中介应运而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超过35000的婴儿是通过生育的。1996年9月8日,我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出生,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但在巨大的利益推动下地下市场庞大,且极不规范,引发纠纷不断。  是指利用现代医疗生殖技术

3、将委托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注入者的体内受精,或将委托夫妻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母亲的体内由其怀孕,并由母亲完成胎儿的孕育和生产的过程,婴儿出生后由委托夫妻抚养。依据孕母与婴儿间是否存在基因关系可分为:(1)完全,胚胎的精子、卵子均来自委托夫妻双方,母亲仅提供自己的子宫孕育胚胎并完成分娩。委托夫妻与子女间具有完全的基因关系,母亲与子女间无基因关系。(2)局部,即精子来自丈夫,母不仅提供子宫,而且提供卵子。孕育的子女与母亲有基因关系,而委托夫妻的妻子一方与子女是没有基因关系的。此种容易引发孩子亲权归属等纠纷。(3)捐胚,母亲使用捐赠的精子卵子形成的胚胎进行孕育,母亲和委托人都与孩子没有基因关。(

4、4)捐卵及捐精,指委托夫妻双方中一方可以提供健康配子,胚胎的另一半配子于匿名的社会捐献者。配子的严格保密制度可能导致血亲婚配,存在着违反道德的可能性。依据是否支费用可以分为:(1)无偿型,包括完全无偿型和合理补偿型。完全无偿型,即整个过程不包括任何物质上的酬谢;合理补偿性,委托夫妻需要向母亲支付补偿费用,例如怀孕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营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等。(2)有偿型,者收取超过合理补偿的费用,即中介机构的商业性。这种涉嫌子宫商品化、子宫工具化,被许多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的法理分析  的产生严重冲击着人们传统观念,更因其与商业中介、高额酬金密切相连而饱受争议,任何新事物都有一个逐

5、步为人接受的过程,亦是如此,不能因噎废食,一禁了之,而应合理规范,发挥其对人类的有益之处。作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任何法律规定必须理论支撑,下面分析对进行有限开放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一)保障生育权的实现  生育权是是顺应人类本性需要的一项自然权利。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的定义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自由负责的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策略的基本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毫无疑问具有正当性,生育后代、繁衍种族对人类社会及家庭、个人来说都是顺乎自然的事情,既满足个体的需要,也是种族、社会及国家发展

6、的必要条件。不孕不育症患者同样享有生育权,但由于无法完成自然生育,他们需通过特殊途径实现生育权,作为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手段,这正为不孕不育夫妇自由选择生育方式提供了可能。强行禁止,是对不孕不育夫妇生育权的不合理限制,无视其合理需求导致的后果是不孕不育群体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甚至冒着法律风险来实现其基本权利。目前许多地下机构大量涌现正是我国对只堵不疏,人们争取实现自身权利的侧面写照。已屡见不鲜,立法却处于空白,行为得不到法律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二)身体权的正当处分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

7、权不仅表现为对自己身体完全性、完整性的维护权,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1条肯定了身体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现代社会鼓励的义务献血、骨髓移植、肾移植等都是对自然人支配身体权的确认,医学的进步使人们可以在不影响自身健康的情况下通过对自身器官或组织的支配来提高生活质量或延续他人生命。依据无伤害不禁止原则,只要这种支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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