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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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履历⋯⋯⋯⋯⋯⋯⋯⋯⋯⋯⋯⋯⋯⋯⋯⋯⋯⋯⋯⋯⋯⋯⋯⋯⋯⋯⋯⋯⋯一25引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是目前各国保险法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制度。随着各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新的保险类型和种类的出现,侵权责任的多元化,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和操作中都出现了新的情况。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当存在免赔额、除外责任、部分投保或者特殊责任限制等情况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如果第三人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同时向第三人

2、主张权利,则会出现两个权利人之间的冲突。此时,应该优先满足某一方的权利,还是按照比例分配?各国立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司法判例中也没有一种统一的裁判规则。世界范围内,德国、韩国等对两种权利冲突的规定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得“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优先于保险人受偿。中国、中国澳门地区的法律规定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得“影响”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英国法中规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失部分,被保险人视为自己的保险人。各国对这一冲突问题的处理规则之规定存在不同,而我国的规定并不明确。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得出最佳的处

3、理规则,对我国立法有所建议。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fightofsubrogation)是保险领域一项古老而独具特色的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最早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是1748年由英国法官Hardwich在Randal诉Cackran案n1中提出的。乜3其原文表述为“如果补偿人已经支付了补偿金,有口1RandalvICockran(1748)27ER916关减少损失的收益落入被补偿人手中,衡平法的要求是,已经全部履行补偿义务的补

4、偿人有权收回相应的款项或权利,可得赔偿的限度内,免除其自己补偿的义务。”现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已经被世界各国和地区所确认,而英美等国家的保险业起步早,较发达的国家以其丰富的司法实践,不多见的成文立法以及法官学者们孜孜不倦的理论雕琢,使得该项制度日臻完善,而我国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仍有不明确之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之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因此取得的权利称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口1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

5、无代位求偿权。理由如下,在财产保险中,其标的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则赔偿金额就可以确定,财产权利可以转移;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不能代表保险标的的价值,且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利是不能发生权利转移的。H3所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各国立法例并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代位权包括狭义的对债权的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喁1大陆法系的中国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进行了分别规定。而英美法系的代表之一英国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合并规定,

6、体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l906)第79条中,保险人在赔付了全部损失之后,保险人有权在赔付全部损失之后享有委付、抛弃以及代位求偿的权利,即其代位求偿权及于保险标的可能剩余的价值障1,是物上代位权性质。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付了损失之后,只有代位求偿的权利p3,是债权的代位求偿权利,与大陆法系下的债权的代位求偿权一致。本文讨论的是债权的代位求偿权。[21王利苹:“保险代位法律制度研究”,载于赵中孚主编,《民商法理论研究》(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31马宁:《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

7、版社2010年版,第215页。【4l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页。[5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9页。[61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9页。【7】同上。2(二)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述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保险人应当对该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有很多,既可以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

8、偿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其他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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