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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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

2、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10月19日-15-,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

3、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

4、同成立有效。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15-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团体保险1、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期全体职工投保了

5、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职工本人。后因种种原因,单位又在1998年1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这时要不要赔偿?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灭失。本案中未超过5年,但是保险合同时经济合同中的一种,申请理赔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由于已经退保,保险合同已经不存在,保险公司无法立案和理赔。1、奚某的妻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6、。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共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在投保时由于疏忽没有填写受益人,-15-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3、某工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元。该厂干部赵明在马路上骑车时被

7、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交通监理机关认为卡车应负全责。其后赵明在住院治疗中发生急性心肌梗塞而身亡,其受益人前往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赵明死亡的近因为疾病,不属保险责任,故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只给付了骨折的残疾保险金10%的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处理正确吗?住院医疗费应如何处理?一、人寿保险案例1、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

8、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2、-15-1996年3月,王某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王某及其母亲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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