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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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

2、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水平、管理等状况,制定五个星级,各星级服务标准按《大冶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附件1)执

3、行。我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制定四个等级(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等级(星级)收费标准详见《大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五星级的收费标准,由于服务等级高,服务主体须提供高等级服务材料和现有的物业管理案例,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冶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收费前履行资料报送程序,按规定向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

4、门填报《大冶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报备表》等资料(附表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

5、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收费时间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6、时间将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已达到交付条件新建物业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不高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5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

7、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应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

8、主共有,可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建设单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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