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融资的若干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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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购融资的若干法律理由关于收购融资的若干法律理由导读:仅仅局限于特定的违反承诺的事项,而不是简单的由借款人不能还款而触发,是否能够为中国担保法所承认和接受,还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三)资金恒定的风险  收购的资金通常包括发起人的自有股本资金以及银行人提供的债务资金,两部分资金都只在收购完成的时候才到位。因此对于银行和发起人双方来说,另一方资金不到位都是一个巨摘 要 尽管囿于银监会的监管限制,国内收购融资市场步履蹒跚,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这两个市场的收购融资还是如火如荼。下面将介绍收购

2、融资与一般融资的主要差别收购融资的若干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律理由。  关键词 收购融资 银监会 外资并购  简介:施琦,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1009-0592(2012)07-093-02  一、中国收购融资市场的基本情况  收购融资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公司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使用支付的并购交易大多依赖债务性资金,其中主要是银行贷款,因为公司利用银行贷款完成并购交易,在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比使用自有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例如增资

3、扩股、发债)筹资更经济,无论境内并购还是境外并购交易都可能如此。  上市公司的收购融资在国际资本市场是一种十分成熟的融资方式,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长期以来中国并不存在合法的权益性融资方式,理由是原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豍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本权益性贷款提供融资。这一禁止性的规定从初衷来说是为了防止银行贷款流入股市炒股,从而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是在效果上来说却是多年以来使得收购兼并无法从银行等正规资金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于是实践中,收购方通常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获得融资,然后用于收购,这样使得

4、本用于收购的贷款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品类进行产品设计和风险评估,实际上造成了更大的风险。  为了转变这一情况,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转变了收购融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三年以来,中国收购融资市场并没有因为这一指引的出台而获得实质性的发展,整体规模仍然徘徊于每年二三百亿元人民币的规模。究其理由,还是银监会为并购贷款设置了过高的门槛:(1)只有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制约权(一般理解是51%以上)的并购才叫“并购”;豎(2)银行只能为整个收购提供不超过收购总成

5、本50%的资金;豏(3)只鼓励支持战略性的具有产业相关性的并购,而原则不支持财务性并购豐。  中国市场无论是产业并购还是私募投资,都极少出现制约性并购,因为中国的企业家们通常并不愿意出让公司的制约权。再者,与国际市场相若,收购方通常需要贷款资金与收购总成本的比例在60%甚至70%以上,自己筹集超过50%的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再者,近几年中国市场最为活跃的是私募股权投资而非产业战略并购,对于私募基金所进行的少数股权投资来讲,难言具有战略性或产业相关性。上述的几个政策限制都对于并购融资的推广构成了严重的限制

6、。  尽管囿于银监会的监管限制,国内收购融资市场步履蹒跚,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这两个市场的收购融资还是如火如荼。下面将介绍收购融资与一般融资的主要差别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律理由。  二、收购融资与一般融资的本质区别及相关法律理由  (一)收购融资基于目标公司的信用而非借款人信用,由此引发“财务资助”理由  国际市场上,一般融资项目俗称“balancesheetlending”,即融资的还款是着眼于借款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也即自身的债务偿还能力;而收购融资则成为“cashflowlending”

7、,即收购融资更为看重的是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能够带来多少稳定的流作为还款的。  基于此点,与一般融资不同,收购融资的资信评估、担保安排以及还款流设计都应当立足于目标公司,而非收购融资的借款人。这与一般融资立足于借款人的资信、流和可担保资产是截然不同的,许多国内银行尚不能完全适应此种转变。国内目前的并购贷款从严格作用上来说,不能说是收购融资,而只是基于收购方信用和偿债能力的一般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在上市公司收购项目中,鉴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为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提供任何

8、财务资助(包括提供资金和提供担保),豑这使得在收购完成之前,杠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流为收购方的融资提供支持变得不可能,所以上述杠杆融资安排只能在收购完成之后方可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股份交割之后,才能考虑让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收购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当然,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中国现行法律并不存在这一财务资助的明确理由。但是投资者也需要考虑,一个非上市公司为拟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投资者提供支持或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这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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